朱金利與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張進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04民初2831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金利訴被告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園林公司”)、被告張進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金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恩平、被告張進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進、闕市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金利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619413.73元。2、判令兩被告從2015年12月1日起,以3619413.731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暫計至2019年1月25日為549673元),直至全部款項付清時止;3、判令兩被告共同返還原告277618.63元;4、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財產保全費用。庭審中,原告變更其第1-3項訴訟請求為:1、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5072750.42元;2、判令兩被告從2019年2月1日起,以5072750.42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項付清時止;3、判令兩被告共同返還原告192609.6元。事實與理由:原告在其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中稱,被告無錫園林公司承包長沙先導洋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的“長沙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休閑區)A、B、C區景觀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2012年9月26日原告與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洋湖二期項目部簽訂《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無錫園林公司項目部將承包的洋湖濕地公園(二期)西區園區綠化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工程暫定總價為人民幣壹仟萬元整。原告一次性支付項目部人民幣暫定為壹佰萬整作為利潤提點,最終以審計數據為準,多退少補的原則;結算及付款方式:依據項目原主合同執行:雙方的最終結算均以業主方的最終審計數據執行,所在區域按獨立方式結算”。被告張進謙代表項目部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被告無錫園林公司項目部公章。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被告張進謙10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完成了施工義務,所承包項目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完成的綠化工程量經建設方審計確認為7223813.731元。原告多次催告兩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返還審計結算不足壹仟萬差額部分的原告己付款項,但兩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至今尚欠3619413.731元工程款及己付款差額277618.627元。基于以上事實,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洋湖二期項目部是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臨時機構,該項目部對外所行使的行為,就是代表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的行為,故原告與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的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洋湖二期項目部簽訂的《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應視為是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原告按照合同完成承包工程施工,且經驗收合格,被告無錫園林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全額工程款,被告無錫園林公司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兩被告拒絕付款的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將其“事實與理由”部分也作了相應變更,主要是將案涉工程的總造價改為8073904.16元,并且將被告已經支付原告的工程款金額改為2727970元等。
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答辯稱,答辯人并未與朱金利簽訂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收到朱金利支付的任何款項,在2018年11月收到原告委托律師發送的律師函之前,答辯人也不知道朱金利是何人,答辯人在“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綠化景觀工程”的項目經理為陳新宇,經與陳新宇核實,陳新宇也未以項目部名義與朱金利簽訂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收到朱金利支付的任何款項,且陳新宇截至目前也未收到任何來自朱金利關于工程款的催告。原告變更具體數額本身也與原告自認的收到工程款的金額差距巨大。民事訴訟中應當禁止反言,已經確認收到的工程款不能僅僅根據一份銀行流水予以推翻。事實與理由部分中提到的總造價807萬元并非確認全部由本案原告施工,不能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依據。
被告張進謙答辯稱,一、答辯人張進謙與朱金利并無合同關系,答辯人不應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第一,本合同簽訂主體為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洋湖二期項目部,其為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為完成長沙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休閑區)A、B、C景觀工程項目所設的臨時、非獨立的法人內部機構,因此該合同的簽訂主體為原告與被告無錫園林公司,故被告無錫園林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張進謙與原告并無合同關系,本案被告張進謙不需承擔任何責任。第二,原告要求全額支付工程款無事實依據,其中質量保證金即工程款的5%未達到支付條件。根據原告與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簽訂的《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以及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與發包方簽訂《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支付方式和結算方式的約定,剩余工程款5%的質保金在保修期滿14日內支付,保修期從竣工驗收開始計算,保修期為五年,因此,部分工程款并未達到支付條件。二、原告朱金利所完成的綠化工程量并未進行最終的結算,其所述綠化工程量為7223813.731元與事實不符,不能客觀反映工程造價。第一,分包結算和財務數據匯總表是不真實的,且陳德云、高建英及周莎三人于2017年年底均不是項目部員工,其無權出具結算和財務數據匯總表,且出具的結算數據也不真實。第二,分包結算和財務數據匯總表中原告與兩被告均未簽字或蓋章,并未達成結算協議。第三,原告所陳述的結算金額7223813.731元其計算依據和計算方式均存在問題。從計算依據上來說,朱金利并未提供經泉終審的審計資料,該數據的真實性存在問題。且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修復工程西區園林景觀工程部分、西區綠化部分、安裝部分經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財政局審核結算分別為24605580.06元、21347927.53元、11790721.85元,三項共合計為57744230元,而并非分包結算和財務數據匯表中的57790000元。從計算方式上來說,直接依據審減率得出項目的工程款是不能客觀反映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且本項目經過多次審減,肯定不是每次審減均按照每個一分幅審減率的比例平均減少。第四、在分包結算和財務數據匯總表中財務人員簽字處,明顯注明了財務數據3604400元屬實,說明其僅是對財務數據3404400元即該表中附已付款明細進行確認,并未對結算數據進行確認,同時原告也是不認可該分包結算和財務數據匯總表。三、原告請求支付利息無事實依據。根據原告與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簽訂的《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約定支付方式按《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執行,且根據該合同第17.4.3條約定工程竣工結算最終審定后一年內支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95%,保修期滿后14天內,付清工程結算價款。涉案工程于2018年2月1日最終審定,保修期為5年,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且因雙方未進行結算,無法確定工程款數額。因此原告訴請從2015年12月1日起計算利息是無事實依據的。另補充:1.欠付主體應當是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與原告發生合同關系的是無錫園林公司不是被告張進謙,原告無權向我方主張工程款。2.已付金額是3604400元,并非原告在變更訴訟請求中所闡明的金額。起訴狀中根據事實和理由部分已經描述得很清楚,已收工程款金額是3604400元。原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明確載明已付金額是3604400元。提供的銀行流水僅是收到的工程款一部分。3.根據湖南景冊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項鑒定結論已經明確載明,應付工程款是6927829.87元,并非原告在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中載明的金額。4.根據協議100萬元不應當返還。
原告朱金利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出如下證據:證據1.《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證據2.銀行轉賬憑證、收條。證據3.分包結算和財務數據匯總表、證人證言、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據4.《長沙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施工合同》。證據5.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的評審報告、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造價咨詢報告。證據6.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竣工圖。證據7.銀行流水明細。證據8.洋湖二期西區綠化工程有課中心建設南邊損失苗木表。證據9.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補充證據1.律師函、微信聊天記錄。補充證據2.借支單、付款單。
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對原告朱金利向本院提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2.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從來沒有與原告簽訂過上述綠化分包合同,也沒有委托或授權被告張進謙簽訂此合同。證據2收條中的收款人也是張進謙個人,可見張進謙也是以個人名義收取了上述100萬元。原告也是清楚知道交易對象并非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證據3.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3中的證人證言,首先證人沒有到庭作證,其次,這些證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身份和職務,其證言不應當作為證據采納。證據4.5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與本案無關。證據6.需要庭后核實。該圖紙與本案無關,圖紙也是公開的,任何人通過合法手續都可以調取。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證據8.在場人員沒有一位是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員工,所以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無法確認該份證據是否真實。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與乙方兩名人員的關系。照片的關聯性真實性都無法確認。證據9.該證據是原告與張進謙之間的轉賬記錄,無錫園林公司不清楚。補充證據1.是原告發送給無錫園林公司工作人員的。但是原告提供的聊天記錄并不完整。朱金利真實交易對象并非無錫園林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告訴訟的工程款應當由張進謙個人支付。補充證據2.更可以看出,朱金利是與張進謙個人建立合同往來,都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完全沒有提到無錫園林公司。
被告張進謙對原告朱金利向本院提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證據2.對該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原告未提供該收條原件,無法核實,真實性有異議,且該100萬的支付主體并非本案原告。證據3.對分包結算和財務數據匯總表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無法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證據4.三性無異議。證據5.對該證據的三性無異議。證據6.三性均有異議。證據7.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8.三性均有異議。證據9.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補充證據1.微信聊天記錄,根據其陳述及證據可以印證其收到款項是3604400元,其合同主體是無錫園林公司,并非張進謙。承包合同上也是蓋有無錫園林公司印章。律師函真實性無異議,欠款金額有異議,同時通過律師函載明內容,朱金利收到款項也是3604400元,構成自認。補充證據2.三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沒有原件,不予認可,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3.已付款3604400元沒有包含稅費和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的。
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出如下證據:證據1.工程項目內部管理責任協議。證據2.被告張進謙出具給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的承諾書。證據3.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與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灃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為案涉洋湖生態濕地二期景觀工程簽訂的合同。
原告朱金利對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不能證明被告所要證明的目的。
被告張進謙對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真實性需要找張進謙本人核實,合法性證明目的有異議,內部管理協議不能對抗合同外的第三人。證據2.真實性需要找張進謙本人核實,合法性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不合法,并非張進謙真實意見表示。證據3.真實性請求法庭認定,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
被告張進謙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出如下證據:證據1.證人證言、周莎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周莎簽字圖片兩份。陳德云的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據2.湘新財評結2(2018)43號評審中心文件。證據3.證人黃某、周某、張某的證言。
原告朱金利對被告張進謙向本院提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三性有異議,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的事實依據。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3.三性均有異議。三個證人與被告張進謙存在利害關系。
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對被告張進謙向本院提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真實性無法確認,因為出具兩份證言的證人都與被告1沒有任何關聯,且證言與原告所舉證的證言有一定出入,應當各證人都出庭作證。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法院依法確認。證據3.原告與被告張進謙之間的事情,無錫園林公司不清楚。證人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
庭審中,被告張進謙向本院提出對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修復工程西區園林第九、十分幅綠化工程造價以及稅費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景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鑒定,2019年12月12日,湖南景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湘景[司鑒](2019)第1901044號工程鑒定報告。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對原告朱金利提交的《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上所加蓋過申請人印章真偽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11月1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9]鑒字第5085號鑒定意見書。
原告朱金利對上述兩份鑒定意見書,質證意見如下:1.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真實性無異議,鑒定結論總造價無異議。對其將規費、措施費等納入待確定部分有異議,該部分屬于總造價的法定組成部分,作為鑒定機構以鑒定代表法院裁判納入爭議部分,違反鑒定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2.補充說明的三性有異議,鑒定機構作為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僅對工程造價本身發表意見,而對爭議發表意見不屬于鑒定機構職權范圍。鑒定機構無權對工程造價之外的內容出具說明性意見。鑒定機構這種行為屬于以鑒定代表裁判的行為。3.印章鑒定三性無異議。
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對上述兩份鑒定意見書,質證意見如下:1.本案所爭議的是原告施工部分,對應的工程價款,如果不確定原告實際施工范圍,而只對整個工程的造價進行鑒定不利于法院進行裁判,鑒定機構做補充說明是有必要的,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對于該說明予以認可,爭議部分不屬于原告應得價款應當予以扣除。2.印章鑒定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結果僅為傾向性認定,即使是同一枚印章也可以得出綠化分包合同是資料專用章的事實。無錫園林公司提供的比對樣本恰好印證該印章用于施工相關資料,并非用于簽訂合同。作為案涉合同,暫定價款1000萬元,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如果簽訂,即使不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也必定使用項目部公章,加上工程利潤是繳納給張進謙個人的,而張進謙沒有任何證據反映可以代表無錫園林公司收款,利用項目部資料章相對于項目部公章管理相對寬松這一條件加蓋資料專用章不能代表無錫園林真實意思表示,也不符合表間代理的表面證據條件。
被告張進謙對上述兩份鑒定意見書,質證意見如下:1.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同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質證意見一致。2.補充說明,被告張進謙認可補充說明中已確定部分綠化總金額為6927829.87元,認可待確定部分中的措施費、規費、稅費、水費以及待確定苗木部分的相關說明意見,這也與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及證人證言相互吻合,與財評中心文件相互吻合,待確定種植土中微地形整理不認可該意見,因為根據證人證言微地形整理是由被告張進謙所做,而且原告與被告無錫園林公司簽訂的合同僅僅是綠化工程,也沒有包括微地形整理。待確定的種植土回填認可鑒定機構的說明意見,也與證人證言相互吻合。3.關于印章的司法鑒定意見,三性均無異議,雖然合同中約定了利潤提成是張進謙所有,但是不影響合同主體認定是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和原告朱金利。
經庭審舉證質證,對原告朱金利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證據1、證據2、證據4、證據6的三性予以認定,證據3、證據5真實性予以認定,是否與本案有關,本院綜合全案予以認定,證據7、證據8、證據9真實性予以認定,是否與本案有關,本院綜合全案予以認定。補充證據1和補充證據2的三性予以認定,是否與本案有關,本院綜合全案予以認定。對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證據1的三性予以認定、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認定,是否與本案有關,本院綜合全案予以認定。證據3與本案無關。對被告張進謙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證據1、證據2、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認定,是否與本案有關,本院綜合全案予以認定。本院對湘景[司鑒](2019)第1901044號工程鑒定報告、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9]鑒字第5085號鑒定意見書的三性均予以認定。
根據本院質證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雙方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2年6月29日,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與長沙先導洋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負責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的施工。工程內容: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建設項目所包含的綠化苗木工程、園林景觀工程、單體建筑工程、相關安裝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具體詳見設計圖紙及工程量清單。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210天,竣工日期按開工日期及合同工期順延計算。
2012年7月31日,被告無錫園林公司與張進謙簽訂《工程項目內部管理責任協議》,約定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將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西區(4區、5區、8區、9區、10區、11區、12區)項目施工委托給被告張進謙管理。一、委托管理方式、工程項目情況等:1.委托管理方式:①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將該工程委托給被告張進謙管理,確保企業利潤目標。該工程由被告張進謙自主施工管理,自負盈虧,實施風險抵押金擔保制度;②項目承包人應組織本工程所需的技術管理班子,所有的管理人員、施工班組須報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審核、備案;③項目部需要對項目進行成本預算;④項目部所有供貨合同須由公司簽訂。2.工程名稱: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西區(4區、5區、8區、9區、10區、11區、12區)…4.工程工期:本工程核定工期為190日歷天,開工日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以竣工日期為準…6.工程造價暫定為7321萬元,其中綠化工程3300萬元;綠化種植土回填工程354萬元;景觀工程2218萬元;園林建筑工程424萬元;安裝工程(含市政雨污水)1025萬元。工程總造價最終以工程竣工驗收審計為準。二、管理費及履約保證金。1.被告張進謙以工程審計總價的1%作為上交甲方的承包管理費(不含稅金)。該筆費用在每次工程款內扣除,剩余部分待審計結算后結清,多退少補。規費、稅金等均由承包人自負盈虧。2.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壹佰萬圓整(100萬元),退還方式同總包合同。三、項目負責人只能憑公司統一出具的憑據或公司書面委托向甲方結算工程款,責任人不得開列單獨的項目部賬戶,所有的工程款必須進入公司指定的賬戶;否則公司有權向項目責任人追索全部已收工程款并按收款余額的10%處以罰款,并且追究項目責任人的經濟及法律責任。六、甲方的權利義務。…6、甲方就本工程刻制項目部印章一枚,該印章僅供乙方用于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聯系單、工程技術資料等技術事物;不得用于采購、擔保、款項結算等經濟活動,具體使用范圍詳見九、項目部章管理規定。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有權自主安排施工計劃,自主招用勞動人員,資料員、質安員、施工員等;其中,重要的施工管理人員的人選應報甲方審核,并負責辦理工程所在地辦證手續及支付相應費用。…3.乙方有權自行采購工程材料。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涉及現場采購材料的合同,金額較大的,須向甲方備案。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妥善、合理使用項目部印章,具體使用范圍詳見九、項目部章管理規定。5.乙方應嚴格按施工操作規范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及時做好施工驗收資料,保證資料的齊全,并接受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督檢查。工程各項驗收按照有關規范規定進行,費用由乙方承擔。九.項目部印章管理。…4.項目部章不得用于任何經濟活動蓋章:①項目開、竣工報告,補充協議蓋章;②項目決算書、審計報告等明確有公司蓋章的資料及報告蓋章;③采購、租賃合同或協議、勞務合同或協議蓋章:④項目材料、人工、機械等一切欠款證明的蓋章;⑤與工程無關的任何書面材料蓋章。
2012年9月26日,被告張進謙以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洋湖二期項目部名義與原告朱金利簽訂《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包洋湖濕地公園【二期】西區園區綠化工程。合同約定,原告朱金利依據甲方提供的園區綠化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分包方式為本園區項目綠化工程暫定總額為人民幣壹仟萬元整,一次性支付給被告無錫園林公司人民幣暫定為壹佰萬元整作為利潤提點(即10%個點)。補充條款:1.預付張進謙100萬,最終審計數據為準,多退少補的原則。2.被告張進謙負責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合理所發生的額外費用。3.甲乙雙方的最終結算均以業主方的最終審計數據執行,所在區域按獨立方式結算。被告張進謙作為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蓋章處簽字,并蓋有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項目資料專用章。當日,原告朱金利向被告張進謙支付了項目投資人民幣1000000元,并由被告張進謙出具了收條。
2018年2月1日,湖南湘江新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進行全面評審,并作出關于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結算的評審報告,評審結論為(一)施工單位送審金額為190988907.9l元,(二)由長沙先導洋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組織審核金額為130781636.18元。(三)我中心委托湖南鴻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定金額為127946875.63元,評審核減金額為2834760.55元,核減率為2.17%。
庭審中,被告張進謙向本院提出對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修復工程西區園林第九、十分幅綠化工程造價以及稅費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景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鑒定,2019年12月12日,湖南景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湘景[司鑒](2019)第1901044號工程鑒定報告,認定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修復工程西區園林第九、十分幅綠化工程造價為8073904.16元,其中6927829.87元確定為申請人應支付給施工方的費用;1146074.29元暫無相關證據證明為申請人應支付的費用。
附各項工程明細及匯總表:
項目名稱
扣減待確定費用后工程造價
待確定措施費(元)
待確定規費(元)
待確定稅費(元)
待確定水費(元)
工程造價(元)
1.已確定綠化部分
6927829.87
88992.44
241509.27
254760.95
10091.93
7523184.46
2.待確定苗木部分
146676.14
519.37
880.32
5126.24
38.76
153240.83
(1)待確定單列1.1
111478.75
405.97
703.80
3897.76
31.01
116517.29
(2)待確定單列1.2
35197.39
113.40
176.52
1228.48
7.75
36723.54
3.種植土
353719.71
7870.33
22592.28
13296.55
0.00
397478.87
(1)待確定微地形整理
104877.57
5103.20
15265.06
4334.76
0.00
129580.58
(2)待確定種植土回填
248842.14
2767.14
7327.22
8961.79
0.00
267898.29
匯總
7428225.72
97382.14
264981.87
273183.74
10130.69
8073904.16
被告無錫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對原告朱金利提交的《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上所加蓋的申請人印章真偽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11月1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9]鑒字第5085號鑒定意見書,傾向認定日期為“2012.9.26”、甲方為“洋湖濕地公園[二期]無錫園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西區項目部”、乙方為“朱金利”的《長沙洋湖濕地公園[二期]景觀工程綠化分包合同]第2頁上“甲方:洋湖濕地公園二期(簽章)”處紅色印文與同名樣本印文為同一枚印章蓋印成。該紅色印文全名為“洋湖生態濕地修復和保育工程二期(展示區)綠化景觀工程項目資料專用章”,其檢材為案涉項目2012年8月3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2012年8月3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記錄》、2012年7月3日《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上所蓋印章。
案涉工程于2014年9月1日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原告朱金利提供的證據三,即案涉工程的《分包結算和財務數據匯總表》及《律師函》顯示,原告已收到被告張進謙支付的工程款36044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進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金利工程款3500289.73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以實際欠付款項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對被告張進謙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補充責任;
三、駁回原告朱金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865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工程造價鑒定費75000元,合計128658元,由原告朱金利負擔43100元,被告張進謙負擔68446元,被告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負擔171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舒秋膂
審判員譚雄建
人民陪審員劉金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孫穎
書記員劉戀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