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平市金億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3民初418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元公司)訴被告四平市金億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億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立國,被告金億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判決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2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710000元(利息按照年息6%計算,自2017年8月16日計算到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到實際給付時止),本息合計15960000元;三、判決確認原告對原告施工建設的“金億·西湖商業廣場項目G5樓、G6樓”工程項目在變賣或拍賣的價款中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四、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為訴訟保全支付的保險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金億·西湖商業廣場G5、G6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雙方約定被告將位于梨樹縣梨樹鎮的金億·西湖商業廣場項目G5樓、G6樓工程項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約定總建筑面積14070.07平方米,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土建、水電、采暖、消防系統及弱點預埋,約定2018年9月15日竣工。同時合同約定在主體完工后甲方付給乙方合同價款的60%,1425萬元(截止到主體封閉雙方認可的工程款結算價格)。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進行施工,2017年8月16日主體施工完畢并經監理檢驗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主張支付已完成施工部分應付工程款1425萬元,被告拖延沒有給付,導致工程已經停建。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法履行。
被告金億公司辯稱: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異議,案涉工程款價格需要通過審計進行認定。
原告新元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一、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被告四平市金億置業有限公司信用報告,證明原告、被告的訴訟主體身份及原告具有合法的施工資質;二、《吉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證明雙方于2017年5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梨樹鎮的“金億·西湖商業廣場項目G5樓、G6樓”承包給原告施工,承包范圍包括:基礎、主體、裝飾工程(內墻抹灰、外墻保溫及涂料)、屋面工程、地面工程(地熱)、給排水、采暖、電氣工程(弱電、消防負責預埋管),不含電梯工程及消防工程。工期為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總價款為23778418.3元;三、《金億·西湖商業廣場G5、G6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證明雙方在簽訂《吉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礎上為了更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補充協議,協議重點補充約定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主體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價款的60%即1425萬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施工的工程主體施工完畢并經監理公司檢驗合格,被告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本金1425萬元;四、工程報驗表6張、照片2張,證明原告施工的G5、G6樓主體工程均已施工完畢,基礎、砌體、主體工程均經過監理公司梨樹縣藝達建設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驗收合格;五、建筑材料實驗報告82張,證明原告施工所用的水泥、鋼筋、混凝土均經梨樹縣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檢驗合格;六、通知函3份,證明原告已經在法定期限內書面進行催要工程款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七、財產保全保險費收據一張,證明原告為了財產保全支出保險費數額,此款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金億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原告新元公司所提交的以上所有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金億公司未提交證據。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原告新元公司與被告金億公司簽訂了《吉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金億公司將位于梨樹鎮的“金億·西湖商業廣場項目G5、G6樓”工程承包給新元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圍包括基礎、主體、裝飾工程(內墻抹灰、外墻保溫及涂料)、屋面工程、地面工程(地熱)、給排水、采暖、電氣工程(弱電、消防負責預埋管),不含電梯工程及消防工程,合同工期為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簽約合同總價款為23778418.3元。同日雙方當事人又簽訂了《金億·西湖商業廣場G5、G6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主體工程完工后甲方即金億公司支付給乙方即新元公司合同價款的60%,1425萬元。2017年8月16日案涉主體工程施工完畢并經監理公司梨樹縣藝達建設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驗收合格。2017年8月6日、11月15日及2019年1月15日,新元公司向金億公司下達工程款催款通知函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催告函。新元公司為訴訟財產保全而支付了保險費19200元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四平市金億置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簽訂的《吉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金億·西湖商業廣場G5、G6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
二、被告四平市金億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工程款1425萬元及欠付工程價款利息(以142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8月16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25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欠付工程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三、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就其承建的“金億·西湖商業廣場項目G5樓、G6樓”工程項目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被告四平市金億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給付保險費1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6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2560元,由被告四平市金億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譚貴林
審判員魏玉國
審判員孫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濟慈
書記員郝一凝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