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公司、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通知書
案號:(2020)湘11執56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民終730號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4月15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履行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承擔本案執行費,合計86943.36元義務。同日,本院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凍結被執行人在銀行存款85757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執行金額不實,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11執17號執行裁定,變更本院(2020)湘11執56號執行通知書第一項的內容為:由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利息24352.53元及鑒定費60000元,共計84352.53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湘執復107號執行裁定,維持本院(2020)湘11執17號執行裁定。2020年8月25日,本院發出(2020)湘11執56號之一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利息24352.53元及鑒定費60000元,承擔本案執行費1165.29元義務。
2020年8月26日,本院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將以上款項劃撥執行到位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民終730號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總公司基于執行依據的權利全部得到了實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笫108條第(l)項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湘民終730號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