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與臨沂市遠通運輸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劉玉久等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1182民初1835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山西省汾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稱汾平高速公司)與被告臨沂市遠通運輸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下稱遠通公司)、劉玉久、陳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下稱臨沂保險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遍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永文、被告遠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陽、被告陳強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繼福、被告臨沂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玉久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臨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可變信息發布屏、流量監控設施等損失58692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遠通運輸公司和劉玉久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臨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可變信息發布屏、流量監控設施等損失40452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遠通運輸公司、劉玉久、陳強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3日4時40分許,劉玉久駕駛魯Q×××××魯Q×××××掛半掛車在汾平高速孝義方向距孝義服務區9公里處發生火災,造成原告安裝在高速公路上方的可變情報板、流量監控設施等全部被燒毀。汾陽市公安消防大隊汾陽市中隊出警進行處置。被告臨沂保險公司為魯Q×××××、魯Q×××××掛半掛車承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認為,被告劉玉久駕駛遠通運輸公司所有的機動車發生火災事故致原告財產損毀,依法應當由承保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劉玉久、陳強和遠通輸公司承擔。
被告遠通公司辯稱,一、答辯人不是本次事故的責任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答辯人僅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實際車主是陳強;二、答辯人與陳強之間不存在車輛掛靠經營關系;三、該車輛已經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實際車主陳強承擔。
被告劉玉久未作答辯。
被告陳強辯稱,答辯人承認原告主張全部事實。原告主張損失過高。事故車輛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我司愿在限額內承擔責任,評估費和訴訟費不在承保范圍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3日4時40分,劉玉久駕駛魯Q×××××(魯Q×××××掛)號車行駛至東呂高速(呂東方向)691KM+90M處(汾陽境內),貨車發生火災,造成魯Q×××××(魯Q×××××掛)號車車輛損壞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失的事故。魯Q×××××(魯Q×××××掛)號車實際車主是陳強,登記車主是遠通公司,劉玉久是陳強雇傭司機。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同時約定不計免賠,被告保險公司認可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本起事故無法定拒賠及免責事由,同意在責任限額內賠償。
關于原告主張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主張可變信息發布屏、流量監控設施損失586928元,經原告申請、雙方當事人參與,本院委托山西信譽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以上設備損失進行了評估。山西信譽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晉信譽評報字[2019]1106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機器設備損失為404525元。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該評估報告,故對原告此項損失本院認定為404525元。
2、鑒定費,原告主張8000元,提供鑒定費發票一支。本院認為,該項費用系評估損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04525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68元,鑒定費8000元,由被告陳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秉瑞
人民陪審員肖劍威
人民陪審員李耀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美玲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