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西地質測繪隊、承德市仁誠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5民終951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北省鄂西地質測繪隊(以下簡稱鄂西地質測繪隊)因與被上訴人承德市仁誠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誠管道公司)、原審第三人南寧呈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呈唐信息技術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31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鄂西地質測繪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建,被上訴人仁誠管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從其福、楊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鄂西地質測繪隊上訴請求:1、撤銷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字3197號民事判決(不服金額191399元);2、裁定發回重審或判決駁回仁誠管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系合同法定解除權,系守約方享有的權利,仁誠管道公司作為違約方,無權按照該條取得合同解除權。且一審判決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作為判決依據,卻未對合同現有狀態進行裁決。雙方合同依舊有效,而判決卻要求測繪隊應當違反合同約定向仁誠管道公司支付勞務報酬,邏輯相互沖突。雙方合同性質并非加工承攬合同,而系勘察合同。且雙方合同并不存在“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明顯不屬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適用范疇。2、一審判決根據仁誠管道公司單方陳述認定其工作人員撤場屬事實認定不清,其工作人員并未撤場,而是調至另一勘察合同區域進行管線勘測。仁誠管道公司拒絕履行合同,并非合同事實履行不能,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仁誠管道公司不同意完成整改及完成后續勘測工作,不屬于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亦不存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3、測繪隊作為守約方,并非拒絕支付仁誠管道公司勞務報酬。而是要求其根據合同約定辦理結算后再行支付報酬。仁誠管道公司在履約過程中不僅多處違反合同約定,且在其已經完成得工作量208.769km中亦存在多處不合格,需要進行整改,其未完成合同約定義務。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仁誠管道公司辯稱,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準確,并無不當。一審法院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認定答辯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實。合同約定的工作量是經三方共同確認后,仁誠管道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退出作業現場的,不存在違約。相反,鄂西地質測繪隊未依照實際結算金額支付費用已構成違約,故雙方的合同已經解除。仁誠管道公司中途退場,是經過三方共同確認后退出的,因為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僅完成部分工作量中途退出的情形下報酬支付標準,因此一審法院根據退場時三方簽字確認的《工作量確認單》和《完成量統計表》,視作仁誠管道公司交付部分工作成果時,鄂西地質測繪隊應當支付報酬。2、一審判決并非基于仁誠管道公司拒絕履行合同進而認定雙方已不再具備履行合同的基礎,而是2018年11月12日仁誠管道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撤場時解除,因此合同不可能繼續履行。2019年4月1日的《完成量統計表》是鄂西地質測繪隊一審提交,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而不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的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情形。且2018年11月12日交付成果、合同解除后至今,仁誠管道公司并未收到過鄂西地質測繪隊任何口頭或書面形式的催促整改或繼續完成后續工作的通知。而且鄂西地質測繪隊已從第三人呈唐信息技術公司處結算獲得該項目的費用至少20萬元,卻故意拖延支付。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仁誠管道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判令鄂西地質測繪隊支付勞務合同款274599.7元及利息91716.3元,呈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補充支付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呈唐信息技術公司將南寧市建成區排水管網專項普查項目發包給鄂西地質測繪隊。同年5月18日,鄂西地質測繪隊與仁誠管道公司簽訂《南寧市建成區排水管網專項普查項目勞動服務協議》,約定由仁誠管道公司承攬該普查項目,項目內容主要包括查清南寧市排水(雨污)管網基本數據并錄入相應信息系統等,普查范圍共計520公里。合同第十條約定,污水管調查服務費按1300元/km收費,工程完工后根據實際工作量進行核算。第十一條約定勞務費支付方式:“(1)進度款。若每月完成不了100公里的80%工作量,那么甲方不提供任何進度款;若每月完成100公里80%-100%的工作量,甲方提供3萬元作為一期的工程進度款;若每月完成100公里100%的工作量,甲方提供5萬元作為一期的工程進度款。(2)勞務費。普查成果全部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付清實際完成工程量對應勞務費總額的100%(含已付款項)”。合同對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違約責任第6條:“乙方提供的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應負責無償予以重測或采取補救措施,以達到質量要求。因測繪成果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測量控制點資料、圖紙資料等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時,乙方應對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負賠償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簽訂后,仁誠管道公司開始進行數據普查,完成了一部分工作量。2018年6月及9月,鄂西地質測繪隊向仁誠管道公司共支付勞務費80000元。2018年11月,仁誠管道公司因項目資金進度及其他原因表示不再承攬該普查項目并撤場。當年11月12日,鄂西地質測繪隊出具《工作量確認單》,對仁誠管道公司完成的工作內容、提交成果進行了記載,且備注仁誠管道公司已歸還項目初期向呈唐水務暫借的清華山維軟件狗一只,鄂西地質測繪隊南寧分隊的項目負責人陳家進確認仁誠管道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初審數據為289.704km。此后,鄂西地質測繪隊未向仁誠管道公司支付勞務費。2019年4月1日,呈唐信息技術公司審核確認陳家進所在項目段由仁誠管道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實際為208.769km。2019年3月31日、2019年9月30日,呈唐信息技術公司分別向鄂西地質測繪隊發函,稱建成區排水管網普查成果(208.769km)存在錯漏,要求鄂西地質測繪隊限期整改等。2019年10月8日,仁誠管道公司訴至一審法院。審理中,仁誠管道公司認可完成工作量為208.769km,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鄂西地質測繪隊支付下欠勞務費191399.7元,由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損失,并由第三人呈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補充支付責任。上述事實,有仁誠管道公司提交的勞動服務協議、工作成果交接單、工作量確認單、轉賬記錄、鄂西地質測繪隊提交的完成量統計表、函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仁誠管道公司與鄂西地質測繪隊簽訂的《南寧市建成區排水管網專項普查項目勞動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勞動服務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從合同內容看,仁誠管道公司需完成一定區域內的管網測繪、信息錄入等工作,由鄂西地質測繪隊支付相應勞務報酬,《勞動服務協議》的性質是承攬合同。2018年11月12日,仁誠管道公司完成工作量208.769km后撤場,以其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雙方已不具備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鄂西地質測繪隊要求仁誠管道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已不符合現實客觀情況,故《勞動服務協議》應當解除。仁誠管道公司交付部分工作成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鄂西地質測繪隊應當相應支付報酬,故仁誠管道公司要求鄂西地質測繪隊支付所欠勞務費191399.7元(1300元/km×208.769km-8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仁誠管道公司僅完成部分工作任務,鄂西地質測繪隊不存在惡意違約情形,故對仁誠管道公司要求鄂西地質測繪隊支付利息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第三人呈唐信息技術公司不是承攬合同相對方,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因《勞動服務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鄂西地質測繪隊抗辯要求仁誠管道公司繼續完成合同工作任務后再行支付報酬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雙方在《勞動服務協議》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亦不明確,若因仁誠管道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質量存在瑕疵給鄂西地質測繪隊造成損失,其可另案主張。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九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湖北省鄂西地質測繪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承德市仁誠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勞務報酬191399.7元;二、駁回承德市仁誠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22元(已減半),由承德市仁誠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50元,由湖北省鄂西地質測繪隊負擔2372元(上述費用承德市仁誠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湖北省鄂西地質測繪隊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時一并轉付)。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28元,由湖北省鄂西地質測繪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昊
審判員李丹
審判員王瑞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尹新軍
書記員熊芳園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