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濤與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330民初268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濤訴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濤的委托代理人程粉麗、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保業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聚銀、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委托代理人趙子明、張善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蘇濤訴稱,2018年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以下簡稱中交公司)承建了太鳳高速公路TF---04合同段的公路修建工程。該公司在當地施工過程中,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公司)。徐州公司在施工期間,2019年2月16日與原告蘇濤簽訂了《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徐州公司租賃原告蘇濤的225-7現代挖掘機一輛,租賃期限從2019年2月16日起至工程結束。每月租賃費27000元。租金實行按月結算,每月支付50%,余款機械退場后一個月內全部付清。合同簽訂以后,原告蘇濤隨即按照徐州公司的安排和要求在該地干活。后經雙方結算,被告徐州公司下欠原蘇濤告挖掘機租賃費1200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徐州公司未按時付款,后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徐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吳保業又于2020年春節前給原告出具書面委托代付申請一份(已交付給項目部),寫明該筆欠款由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太鳳高速TF---04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代付。經原告找該項目部,該項目部于2020年1月24日給原告支付了48000元租賃費,至今二被告仍下欠原告租賃費72000元。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支付,二被告均互相推諉,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由二被告依法支付拖欠原告的挖掘機租賃費總計72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約3070元(按照同行業銀行拆借利率約4.65%從2019年7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約為3070元,起訴之后的利息計算至給付之日),以上合計7507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租賃合同一份、證明一份,擬證明被告徐州公司欠租賃費120000元。
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徐州公司租用原告蘇濤的挖掘機是事實,結算的租賃費數額也對,但是中交公司在2019年8月,就不給他們付款了,而是直接把欠他們的工程款付給他們的債權人。因此在2020年1月10日,徐州公司、中交公司項目部和原告達成的委托代付協議,實際上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由項目部直接將款項付給原告,欠原告的款和他們就沒有法律上的關系了。中交公司給原告支付了60000萬元,現在下欠60000元,這部分下欠款項,應該按照之前達成的約定由中交公司承擔。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辯稱,1、他們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他們從未與原告發生過租賃業務。2、按原告所述,原告可能與徐州公司發生過租賃關系,但與他們沒有關系。3、他們公司的項目部付原告款,是系受徐州公司的申請,代徐州公司所付。徐州公司請求他們代付,付與不付是他們的權利,不是義務,且與原告無關。4、即便徐州公司與原告約定了代付,但約定與他們無任何關系,不可能對他們產生付款義務。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他們的訴請。
被告中交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徐州公司與中交公司之前的代付申請書數份、付款明細,擬證明中交公司是按照徐州公司的申請及指定的對象和數額進行代付,是受委托,不存在債權債務轉移。
經審理查明,2018年被告中交公司承建了太鳳高速公路TF---04合同段的公路修建工程。中交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被告徐州公司。徐州公司在施工期間,于2019年2月16日與原告蘇濤簽訂了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徐州公司租賃原告蘇濤的225-7現代挖掘機一輛,租賃期限從2019年2月16日起至工程結束。每月租賃費27000元。租金按月結算,每月支付50%,余款機械退場后一個月內結清。2019年7月1日,雙方結算,原告蘇濤施工共計4個月零13.5天,合同價合計120000元。后被告中交公司按照被告徐州公司的代付申請,向原告蘇濤支付了60000元,尚有60000元未付。
上述事實有租賃合同、欠條、委托代付申請、付款明細,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蘇濤租賃費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37.5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7元,減半收取838.5元,由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繼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劉虹麟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