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續強與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張艷,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330民初247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來續強訴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張燕、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來續強、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保業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聚銀、被告張燕、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委托代理人趙子明、張善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來續強訴稱,2018年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以下簡稱中交公司)承建了太鳳高速公路TF---04合同段的公路修建工程,該公司在當地施工過程中,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公司)。徐州公司在施工期間,2019年1月起租賃原告的50裝載機在該工地干活。當時原告和被告徐州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張燕口頭約定,每月租賃費12000元。后經雙方結算,被告徐州公司下欠原告租賃費135000元,張燕于2019年12月18日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雙方約定年后付款。付款期限到期后,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徐州公司口頭委托讓被告中交公司代付。無奈之下,原告又找被告中交公司要求付款。2020年1月22日被告中交公司給原告支付了6萬元,對于下余的原告租賃費75000元,幾被告互相推諉,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依法支付拖欠原告租賃費總計8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約1600元(按照同行業銀行拆借利率約4.65%從2020年2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約為1600元,起訴之后的利息計算至給付之日),以上合計866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來續強向法庭提交了欠條一張。
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張燕是他們公司的工地負責人,徐州公司租用原告來續強的裝載機、欠租賃費是事實。但是中交公司在2019年8月,就不給他們付款了,而是直接把欠他們的工程款付給他們的債權人。工程完工后,徐州公司和中交公司進行了清算,中交公司把徐州公司對外欠的所有帳一一核實登記后,確定由中交公司代付。2020年1月,徐州公司、中交公司和原告口頭達成一致,中交公司直接將款項付給原告,實際上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正是因為已經構成債權債務的轉移,所以項目部不直接給徐州公司錢,而是根據徐州公司的的申請直接向第三人付款,由項目部直接將款項付給原告,因此原告的款和他們就沒有法律上的關系了,原告的請求應該由被中交公司承擔支付義務。
被告張燕辯稱,她當時是徐州公司工地現場負責人,徐州公司欠款是事實,欠條是她寫的。她是代表公司出具的欠條,這個錢不應該由她付。
被告中交公司辯稱,1、他們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他們從未與原告發生過租賃業務。2、按原告所述,原告可能與徐州公司發生過租賃關系,但與他們沒有關系。3、他們公司的項目部付原告款,是系受徐州公司的申請,代徐州公司所付。徐州公司請求他們代付,付與不付是他們的權利,不是義務,且與原告無關。4、即便徐州公司與原告約定了代付,但約定與他們無任何關系,不可能對他們產生付款義務。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他們的訴請。
被告中交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徐州公司與中交公司之前的代付申請書數份、付款明細,擬證明中交公司是按照徐州公司的申請及指定的對象和數額進行代付,是受委托,不存在債權債務轉移。
經審理查明,2018年被告中交公司承建了太鳳高速公路TF---04合同段的公路修建工程。中交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被告徐州公司。徐州公司在施工期間,租賃原告來續強的50裝載機在該工地干活。后經原告來續強與被告徐州公司的工地負責人張燕進行了結算,被告徐州公司下欠原告租賃費135000元,張燕于2019年12月18日給原告來續強出具欠條一張,寫明欠原告來續強租賃費135000元。后被告徐州公司口頭委托讓被告中交公司代付。被告中交公司向原告付款60000元后再未付款給原告。
上述事實有欠條、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來續強租賃費75000元及利息1265.63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5元,減半收取982.5元,由被告徐州志業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繼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劉虹麟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