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廷秀、付濤與楊明華、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2071民初16451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當事人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廷秀、付濤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靖艷,被告楊明華,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坪山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石雷,被告綠大地環(huán)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大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培休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魏廷秀、付濤申請撤回對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將另行作出裁定。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一、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原告魏廷秀、付濤的訴訟請求:判令楊明華、太平洋保險坪山支公司、綠大地公司連帶賠償魏廷秀、付濤交通事故損失431434.75元(死亡賠償金841320元、喪葬費53289.5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8760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住宿費13500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伙食費3000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交通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二、查明的基本事實
1.事發(fā)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2020年3月13日17時27分,楊明華駕駛粵T*****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至中山市***************處,與同方向行駛由付明均駕駛的粵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付明均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事故后楊明華駕駛車輛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交警部門通知其于當天返回板芙大隊接受處理。交警部門認定:楊明華、付明均承擔同等事故責任。
2.傷情及治療情況:付明均于事故中死亡,付克森與曾志英系付明均的父母,均于事故發(fā)生前去世。付明均與魏廷秀系夫妻關系,共生育付濤一位兒子。事故發(fā)生后,綠大地公司墊付了50000元給魏廷秀、付濤。
3.車輛保險情況:粵T*****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登記注冊人為中山市綠大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即綠大地公司),該車在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太平洋保險坪山支公司投保了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投保人為綠大地公司,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交強險有責保險限額為122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三、裁判理由及結果
本案是發(fā)生在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保了粵T*****號車的交強險,故其應首先在交強險各限額內(nèi),對魏廷秀、付濤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以與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達成調(diào)解并得到賠償,自愿放棄交強險賠償限額為由,不追加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確認,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應由楊明華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由太平洋保險坪山支公司對楊明華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依照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直接賠償給魏廷秀、付濤。
本院對魏廷秀、付濤的損失認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841320元(以廣東省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66元/年計算20年);2.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酌情計算);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3000元、誤工費6000元、住宿費8000元(均酌情計算);4.喪葬費53289.5元(按2019年廣東省全省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均工資106579元/年計算6個月),共計961609.5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金限額范圍(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按限額賠付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851609.5元,由楊明華承擔50%即425804.75元,因未超出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故應由太平洋保險坪山支公司直接承擔。
綜上,綠大地公司墊付的50000元應予以扣減,即太平洋保險坪山支公司實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375804.75元(425804.75元-50000元)。至于綠大地公司多支付的50000元由其自行向太平洋保險坪山支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
關于魏廷秀、付濤訴求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伙食費問題,于法無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魏廷秀、付濤交通事故損失375804.75元。
二、駁回原告魏廷秀、付濤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71元,減半收取3886元,由原告魏廷秀、付濤負擔501元(原告已預交3886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支公司負擔3385元(該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魏廷秀、付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毅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黎涓媚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