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與新疆東方希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李孝兵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2327民初385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龍輝公司)與被告新疆東方希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希望公司)、被告李孝兵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通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龍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生,被告東方希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艷、被告李孝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東龍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修理費143513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0日按月利率5‰計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5年7月,原告派工隊至被告東方希望公司進行維修服務,雙方約定待維修結束、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結算付款。2015年9月維修完成后,經雙方結算維修費用為143513元,被告東方希望公司出具維修驗收單一份,驗收單顯示合格。被告承諾原告開具發票后立即付款。2015年10月原告開具發票,被告遲遲不付款致發票作廢。2016年3月29日,原告再次開具發票兩份,被告東方希望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義務,故訴至法院。
被告東方希望公司辯稱,原、被告不存在修理合同關系,被告未向原告提供過本案訴爭的鋼絲繩電動葫蘆維修服務,被告無需承擔付款義務。被告李孝兵系新疆東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員工,并非被告東方有色金屬希望公司員工,因此不具有對被告東方希望公司的代理權限。綜上,原告的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李孝兵辯稱,被告李孝兵并非本案修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原告將被告李孝兵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被告從未委托原告進行任何修理服務,且從未享受原告提供的鋼絲繩、電動葫蘆維修服務,因此被告不承擔任何付款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山東龍輝公司出示證明2份,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2.原告山東龍輝公司出示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及維修驗收單1份,雖為復印件,但能與原告出示的證明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3.原告山東龍輝公司出具錄音材料,系原告單方制作,對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7月,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雙方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工地鋼絲繩電動葫蘆進行維修,維修結束、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結算付款。2015年9月,原告按約定維修完成,經被告驗收合格出具維修驗收單,雙方經結算維修費用為143513元。同年10月,原告開具發票,被告未付款導致發票作廢。2019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維修費發票2份,合計金額143513元,被告東方希望公司員工李孝兵出具證明,雙方約定按發票不含稅金額122660.68元付款,被告承諾在2019年11月22日前付清。該款被告東方希望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東方希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122660.68元,利息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計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疆東方希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費1236元;
三、被告李孝兵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四、駁回原告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70元,減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負擔285元,被告新疆東方希望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負擔1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史彩霞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