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110民初21524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拓公司)訴被告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東川公司在答辯期內,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將本案移至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審理。本院于2019年1月7日裁定駁回東川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申請,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同日,東川公司以其已基于同一事實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訴訟,訴請上拓公司賠償違約損失,本案的審理與該案相關聯為由,申請中止本案審理,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訴訟。2020年8月18日,本案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拓公司訴稱: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系購銷合作關系,雙方于2014年12月31日簽訂《巴基斯坦瓜達爾港海水淡化項目合作協議》(下稱合作協議),形成了購銷合作關系并就凈水設備的買賣事宜進行了磋商。2017年6月17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正式簽署《2套產水500tpd海水淡化設備合同》(下稱買賣合同),對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詳細約定。買賣合同簽訂后,上拓公司根據東川公司的訂單內容以及買賣合同的約定陸續向東川公司發送合同約定的貨物并安裝完成,履行了全部的交付義務。根據買賣合同第八條價款支付第3項到貨款約定,貨到瓜達爾港,業主和咨工驗收無異議,并開具開箱驗收意見單后一個月內上拓公司開具合同全額80%的增值稅發票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支付到合同總價的80%給上拓公司,并派遣指導安裝調試人員去瓜達爾海水淡化項目現場。第八條第4項安裝調試款約定,安裝調試水質水量出水合格,第三方出具水質合格的報告后一個月內上拓公司開具合同全額20%的增值稅發票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付到合同總價95%給上拓公司。第八條第5項質保金約定,設備驗收通過后合同總價的5%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東川公司從設備驗收合格次日起到12個月后的一個月內支付上拓公司。若當貨到現場調試合格設備性能驗收之后或貨到業主處三個月內,東川公司原因未能完成設備性能驗收,視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開始計算質保期時間,時間自本合同范圍內設備通過業主設備性能驗收之日算起一年,不免除上拓公司相應的服務與質量責任。
2017年年末,上拓公司的貨物全部到達指定場地,但東川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到貨款。因為中國海外港口控股有限公司和中交二航局等業主單位明確要求在2018年1月1日投產,東川公司遂要求上拓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前將所有設備必須調試至交付狀態。當日上拓公司將所有設備安裝完畢并正式投產,并得到了業主單位以及瓜達爾當地人民的認可。而東川公司卻遲遲不予以書面驗收認可,經多次催告后仍然不支付尾款。東川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上拓公司的利息損失。東川公司至今已拖欠上拓公司貨款1515345元近11個月,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按年利息6%計算,東川公司應支付上拓公司11個月的利息損失83311元。上拓公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東川公司支付上拓公司的貨款1515345元;2、東川公司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83311元人民幣(按2018年1月1日暫計至提起訴訟之日,后續利息支付至東川公司實際履行之日);3、東川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拓公司為支持其訴請主張,在庭審中出示并陳述了下列證據:
1、合作協議一份,證明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之間的合作意向,以及對未來買賣合同關系預確定的事實;
2、買賣合同一份,證明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系的事實以及雙方對買賣的標的物以及價款等進行了詳細約定的事實,依約定上拓公司有發貨并安裝的義務,東川公司有按期支付貨款義務的事實;
3、微信新聞推送截圖一組,證明上拓公司依約交付貨物并完成了安裝,業主單位已經正式對工程完工進行了剪彩,并出水,而后該設備一直實際使用至今的事實;
4、貨物發送通知單一份,證明上拓公司已經交付了合同約定的商品,并實際發貨到東川公司指定的瓜達爾港的事實;
5、設備移交驗收單一份,證明上拓公司在完工后,離開瓜達爾港時,將商品和施工成果移交給東川公司的事實;
6、《海水淡化增補設備及材料供貨合同》(下稱補充合同)一份,證明除了主合同約定的買賣商品以外,上拓公司還補增交付了部分材料的事實;
7、照片一組,證明商品已經安裝完畢,并且已經在實際運行中,照片顯示設備正在被業主單位使用的事實;
8、往來電子郵件一份,證明:⑴東川公司已經確認設備安裝,調試出水的事實。⑵上拓公司多次催收到貨款,而東川公司尚未支付的事實;⑶東川公司要求上拓公司必須在2018年1月1日出水的事實;⑷未經上拓公司同意,也未向上拓公司付款以及進行驗收的情況下,東川公司擅自多次開機的事實;⑸上拓公司多次催告東川公司要求進行最終的運行測試,但東川公司遲遲不做任何回復,長達8個月,而私下卻已經開機使用的事實;
東川公司答辯稱:1、本案是承攬合同關系并非上拓公司主張的買賣合同關系。2、依據合同約定,上拓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涉案海水淡化項目方案、提供約定設備,進行設備安裝和調試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并通過驗收。然上拓公司在涉案項目履約過程中,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義務,既未嚴格依照雙方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設備,同時也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設備安裝和調試施工,且迄今該項目未達到驗收標準。上拓公司主張要求東川公司支付貨款本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東川公司為證明其答辯主張,在庭審中出示并陳述了下列證據:
1、合作協議、買賣合同,《2套產水500tpd海水淡化技術協議》(下稱技術協議)各一份,證明:⑴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就巴基斯坦瓜達爾港海水淡化項目海水淡化方案,設備供應、安裝等達成合作協議的事實。⑵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就巴基斯坦瓜達爾港海水淡化項目的設備供應價款、設備安裝調試,價款給付,權利義務,擔保等進行約定的事實。⑶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就巴基斯坦瓜達爾港海水淡化項目的設備供應安裝調試技術標準進行約定的事實。⑷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⑸上拓公司應承擔違約導致東川公司損失的事實。
2、巴基斯坦瓜達爾港海水淡化項目現場能量回收裝置圖片一組,證明上拓公司提供并已安裝在現場的海水淡化系列設備中能量回收設備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導致海水淡化系統無法運行的事實;
3、設備移交驗收單一份,證明:至2018年1月30日上拓公司至少有7項約定義務未能履行,且至今仍未履行,導致整個海水淡化系列設備無法運行的事實;
4、海水淡化廠現場設備視頻光盤一份,證明迄今為止東川公司所承接的海水淡化設備依然與合同約定不符,兩臺能量回收裝置型號不一,其中一臺PXQ260技術參數與約定技術規格嚴重不符,無法正常運行的事實;
5、付款明細及憑證一份,證明本案東川公司迄今付款數額的事實;
6、民事起訴狀及訴訟費繳付收據一份,證明東川公司另案向本案上拓公司主張賠償,該案審理結果直接影響本案審理的事實。
上拓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東川公司經質證,發表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內容有異議;證據3真實性有異議,內容與實際履行合同不符。證據4真實性有異議,待證事實有異議,不能證明發貨地。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待證事實有異議。證據6無異議;證據7真實性以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8即使是真實的,也無法證明上拓公司主張的待證事實。東川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上拓公司經質證發表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合同中約定東川公司原因,到貨3個月后不驗收視為合格;損失問題,東川公司沒有提供任何實際損失的證據,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3無異議,證據4真實性及待證事實有異議;證據5三性無異議,證據6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拓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1、2、4、5、6、8、東川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1-3、5、6均符合有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將結合證據載明的內容綜合認定本案事實。上拓公司及東川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到庭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本案的事實如下:
2017年4月5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就承接巴基斯坦瓜達爾港(下稱“業主方”)2套500tpd海水淡化工程項目(下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一、工程預計實施時間為2017年5月,裝置規格為2套500T/d,實際以業主方簽訂的正式合同為準;二、合作項目由東川公司、上拓公司雙方共同合作,由東川公司與業主簽訂正式的合同。東川公司負責合作項目中有關商務接待、公關等方面的工作;上拓公司負責按照業主方所需要的海水淡化裝置成套設備合同的約定通過東川公司向業主方提供符合中國標準或國外標準的海水淡化裝置相關設備,并對相關成套設備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指導培訓;三、東川公司負責促成與業主方的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與上拓公司簽訂相應的分包合同,供貨范圍由東川公司、上拓公司雙方在東川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范圍內協商確定。上拓公司應指派相關專業及技術人員參與東川公司合作項目中的相關前期運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方案報價、業績考察、工廠考察、樣機參觀等便利,并負責協調、解決客戶所需淡化裝置成套設備初步設計及產品范圍內的相關技術問題以及業主來上拓公司工廠、業績現場考察的食宿費用。四、在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簽訂正式的系列海水淡化裝置成套設備訂購合同7個工作日內,東川公司應向上拓公司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不得低于合同總金額的30%,上拓公司收到款后,根據產品訂購合同所訂立的交貨周期計劃安排組織生產,上拓公司按照業主方的生產周期,生產完成,業主方或東川公司到上拓公司工廠驗收合格,東川公司應向上拓公司支付發貨款,發貨款不得低于合同總金額的40%,具體付款條件待簽訂合同書時協商解決。
上述合作協議簽訂后,2017年6月17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簽訂編號為STHJ20171025的買賣合同一份,約定:一、供貨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供貨設備包括2套規格型號為STHJ20171025的模塊化海水淡化設備,單價為199萬元,總價為398萬元,合同總價包括模塊化海水淡化設備供貨(詳見技術附件)。二、運行指標。按上拓公司生產標準,具體按合同技術附件執行,雙方特別約定詳見附件項目技術協議,版本編號:×××00(1000)。三、包裝及運輸方式費用。上拓公司負責將合同設備運到國內指定港口,國內運費由上拓公司承擔,包裝必須符合出口標準,國外運輸由東川公司承擔。四、供貨時間及方式。上拓公司在合同簽字蓋章后90天內負責將設備送到國內指定港口。五、工程質量。1.上拓公司嚴格按照技術協議中的施工圖紙、技術規格書、技術規范、監理指令及中國頒發的施工規范和標準等進行施工。2.上拓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中國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設計要求和業主要求。3.隱藏工程必須經東川公司現場技術負責人和業主監理工程師驗收簽字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雖經東川公司檢驗合格后,但仍不免除上拓公司對整個合同工程質量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及質量終身責任制。4.上拓公司在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未經東川公司現場技術負責人研究作出處理方案前,上拓公司不得擅自處理,如因上拓公司原因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一切費用全部由上拓公司承擔。5.上拓公司應規范組織施工,并行進自檢;按東川公司技術交底要求做好原始記錄,接受監理工程師監理。6.由于上拓公司施工質量達不到東川公司的要求,質量低劣,返工費用由上拓公司負擔,對東川公司造成的損失,上拓公司按損失予以賠償。且在整改期限內無明顯改觀,東川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7.單位工程完工后,上拓公司應組織編寫設備調試方案報東川公司審批,經東川公司及業主核準后實施。設備調試的方案、組織、指揮和操作均應滿足業主要求及國家強制性規定,經調試合格后方予以辦理竣工驗收與結算手續。8.本海水淡化設備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與東川公司主承包合同規定一致,并應滿足國家規定的相關質保要求,時間自本合同范圍內設備通過業主設備性能驗收之日算起一年。9.施工過程中的所有資料均由上拓公司按簽訂的技術協議完成。10.上拓公司提供一次合格的水質檢測費用,如果水質不合格而造成的復檢的費用由上拓公司承擔,直至達到合格標準為止。六、人員、永久性材料和設備。1.人員:上拓公司應針對本合同約定工作內容、工期、節點目標,配備足夠的現場指導安裝調試人員,并將現場人員名單交東川公司審核并留存復印件。2.永久性材料和設備:(1)上拓公司根據技術協議中的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技術規格書及短名單等相關資料組織采購和調遣本合同施工所需的材料設備,以及為保證機械正常運轉所需替換設備、隨機使用工具、附具和維護的材料,機械運轉與日常保養所需的潤滑油脂、擦拭材料等均由上拓公司自行采購滿足質量要求產品。2.上拓公司自行采購的所有設備,東川公司負責以“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出口手續,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運抵國內指定港口。車板交貨,上拓公司車間包裝由上拓公司負責,卸貨由東川公司負責。3.上拓公司采購的材料、半成品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才能用于本工程施工。3.設備:(1)本工程合同范圍內的設備全部由上拓公司負責。(2)上拓公司提供的機械設備必須性能完好、滿足施工要求。七、價款支付。東川公司對上拓公司的支付方式為: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匯,上拓公司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本合同計量支付為100%的人民幣支付,當地幣的使用由上拓公司自行解決。1.預付款:合同簽訂后,上拓公司提交合同總價的10%的履約保函后10天內,東川公司支付上拓公司合同總價的10%預付款,待上拓公司提供全套圖紙并由東川公司交中交或業主審核通過后支付到合同總價的30%給上拓公司。2.發貨款:上拓公司設備制造完畢后,東川公司派人到上拓公司車間驗貨合格發貨前支付到合同總價的60%給上拓公司。3.到貨款:貨到瓜達爾港,業主和咨工驗收無異議,并開具開箱驗收意見單后一個月內上拓公司開具合同全額80%的增值稅發票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支付到合同總價的80%給上拓公司,并派遣指導安裝調試人員去瓜達爾海水淡化項目現場。4.安裝調試款:安裝調試水質水量出水合格,第三方出具水質合格的報告后一個月內上拓公司開具合同全額20%的增值稅發票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付到合同總價95%給上拓公司。5.質保金:設備驗收通過后合同總價的5%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從設備驗收合格次日起到十二個月后的一個月內東川公司支付給上拓公司。若貨到現場調試合格設備性能驗收之后或貨到業主處三個月內(以先到為準),東川公司原因未能完成設備性能驗收,視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開始計算質保期時間,時間自本合同范圍內設備通過業主設備性能驗收之日起一年,不免除上拓公司相應的服務與質量責任。八、雙方責任。1.東川公司責任(1)東川公司負責整個工程施工的生產技術、質量、安全、進度的監督管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測及驗收;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操作,有權要求上拓公司停工整頓。(2)東川公司指派劉曉川為現場施工聯系及負責人。(3)東川公司提供給上拓公司各相關專業施工圖紙一套,并組織對上拓公司進行技術安全質量交底和與工程施工相關事宜的交底。(4)東川公司協助上拓公司辦理簽證,費用由東川公司承擔。東川公司辦理本工程的設備材料抵達“瓜達爾港后”的清關、卸車和運輸,費用由東川公司承擔。(5)東川公司負責在指導安裝調試期間上拓公司人員在現場的食宿費用。上拓公司指派符合東川公司要求的工程師到現場免費指導安裝調試工作60天,如因東川公司原因安裝調試時間超過60天,東川公司需支付上拓公司現場人員的成本費用800元/天,如因上拓公司原因安裝調試時間超過60天,現場免費安裝調試工作時間相應順延,如安裝調試時間不到60天,按照實際時間計算。2.上拓公司責任(1)本合同簽字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向東川公司提供一份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報東川公司批準后按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2)本合同簽字生效后,配合東川公司提供所有擬用于本工程主要材料、設備的報批材料,若東川公司提出要求,按東川公司要求組織人員、材料、設備進現場工作。(3)上拓公司應接受本工程業主指派的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及東川公司駐現場工程師的監督檢查,并積極配合。(4)本合同范圍內的所有給排水工程項目,上拓公司應配合東川公司進行相應的細化工作,設計優化成果由上拓公司享有。(5)本合同為含稅單價,本項目巴基斯坦無進口關稅,上拓公司需配合東川公司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以及開具符合要求的發票。(6)上拓公司接到東川公司進場通知后30天內,按東川公司要求組織人員、材料、設備進場到位開展工作。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生活臨時設施由東川公司提供并承擔費用。上拓公司指派符合東川公司要求的工程師到現場免費指導安裝調試工作60天,如因東川公司原因安裝調試時間超過60天,東川公司需支付上拓公司現場人員的成本費用800元/天,如因上拓公司原因安裝調試時間超過60天,現場免費安裝調試工作時間相應順延,如安裝調試時間不到60天,按照實際時間計算。(7)因設備及工藝原因而造成出水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飲用水水質標準》(GB5750-2006),同時滿足技術協議中所要求的出水標準而造成的返工,增加設施和設備的費用都由上拓公司承擔。(8)試運行設備能達到連續168小時無故障運行,通過168小時后水質達標則表示通過試運行。九、履約擔保。1.本合同簽訂后,上拓公司需向東川公司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函。2.履約保函的有效期為本合同簽訂生效預付款到賬之日起至出水合格并提交全套竣工資料給業主方,業主方出具竣工驗收單終止。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上拓公司有履行合同不力不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分包施工任務、管理不善經東川公司限期整改后仍無明顯改觀,私自再分包、轉包等情形之一的,東川公司有權沒收起履約擔保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全部由上拓公司承擔,履約擔保不足以沖抵損失的,東川公司有權從未支付給上拓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剩余缺口款項,如仍不能全額沖抵東川公司損失的,東川公司有權采取進一步措施向上拓公司追償。十、違約責任。1.在東川公司提前告知的前提下,由于上拓公司原因造成業主或其他機構對東川公司進行處罰,上拓公司除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費用外,東川公司將另外對上拓公司處以5000-100000元/次的罰款。2.由于東川公司原因造成違約,東川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雙方協商決定對上拓公司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3.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一方解除本合同,則向對方支付與預付款相同的違約金。
上述買賣合同簽訂后同日,上拓公司與東川公司另簽訂編號為×××00(1000)的《技術協議》一份,就2套產水量500tpd的模塊化海水淡化裝置的設備設計、制造、設備的安裝調試等方面的基本技術要求、公共條件、供電條件、設備工作環境、系統設計說明、電氣及自控系統說明、供貨范圍、供貨清單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其中第7條供貨范圍約定:上拓公司提供4臺原水提升泵及進出口閥門設備,同時提供2套標準撬裝式海水淡化裝置,撬裝設備包含自原水增壓泵入口法蘭開始至RO產水緩沖水箱出口法蘭,電動系統集成在撬裝設備上,包含就地柜(PLC、電氣三元件)及撬裝設備內部的電纜、安裝附件等,總進線電纜由東川公司負責拉至上拓公司就地柜的進線端子。上拓公司只負責將撬裝設備運至國內指定港口,車板交貨,配合提供進出口的相應資料,對外出口的一切事宜由東川公司負責;上拓公司提供設計及成套,保證設備出廠前經過試壓試驗,確保出廠產品合格,提供現場的60天的指導安裝、調試及培訓。上拓公司提供設計資料、操作維護手冊及培訓資料。上拓公司不提供原水箱、產水箱及相關配套的閥門儀表、現場連接管道(撬裝設備內部由上拓公司負責)。協議第8條供貨清單列明了單套產水所需設備的名稱、規格和型號、材質、數量、生產廠家等,具體設備名稱及數量如下:A預處理系統1套包括1原水增壓模塊1套,1.2原水增壓泵2臺;1.3附變頻器1套;1.4Y型過濾器1個。2絮凝劑+殺菌劑加藥模塊1套,2.1溶藥箱2個。2.2計量泵2個。3砂濾器模塊3.1罐體含自動頭12臺,石英砂12批。4還原劑+阻垢劑加藥模塊1套4.1溶藥箱2個,4.2計量泵2個。5保安過濾器模塊2套5.1保安過濾器2支,5.2濾芯2支以及原水提升泵(單獨供貨)2臺。B膜處理系統1套包括6高壓增壓模塊1套,6.1高壓泵1臺,6.2附變頻器1套,6.3能量回收裝置1臺,6.4壓力提升泵1臺。7反滲透膜組模塊1套,7.1反滲透膜40支,7.2反滲透壓力容器10支,產水緩沖水箱1臺。8沖洗與清洗模塊1套,8.1沖洗/清洗水泵1臺。9電氣控制模塊1套;10儀表模塊包括PH1套,電導率儀1套、壓力開關2套、流量變送器1套,壓力變送器1套、壓力表1套。11閥門1套、12藥劑,13耗材;14中和罐或中和池;15配件。其中第6項第6.3條能量回收裝置規格型號約定為31.2m?/h,生產廠家為ERI或CONSEPTEC同等。技術協議另約定:合同簽訂之后,東川公司有權提出因規范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一些補充要求,具體項目由買賣雙方共同商定。
上述合同簽訂后,東川公司依約于2017年7月10日向上拓公司支付預付款398000元,于2017年9月8日以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向東川公司支付貨款2000000元整。
2017年11月16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簽訂補充合同一份,約定上拓公司向東川公司提供1批模塊華淡水設備,總價為33345元,含可抵扣的增值稅,上拓公司負責將合同設備運到國內指定港口,國內運費由上拓公司承擔,包裝必須達到符合出口標準,國外運輸由東川公司承擔。上拓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前將設備及材料送到國內指定港口。
2017年11月21日,上拓公司向東川公司開具總計3184000元的浙江增值稅專用發票。2018年1月5日,東川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上拓公司貨款100000元。
2018年1月30日,東川公司與上拓公司簽訂設備移交驗收單一份,載明:合同號為STHJ20171025的2套產水500tpd模塊化海水淡化設備于2018年1月30日,在巴基斯丹瓜達爾港自由區,根據合同條款內容,經雙方組織確認,到場設備完好。現在上拓公司將設備移交給東川公司,東川公司同意接收,同時合同中其他條款仍按合同執行。1.168運行尚未進行,待年后168運行驗收通過再行安排辦理相關交工手續。2.水質檢測報告尚未提供待提供。3.由上拓公司提供貨品有部分與實際需求有差距,有部分型號不符已由東川公司采購相應材料補充完善。4.試運行需提供藥劑尚未提供(品牌、型號、數量)。藥劑系統尚未投用。5.設備在調期間出現架體銹蝕、管體滲漏,架體在設備反沖洗運行期間抖動厲害,希望采取有效措施,以便通過驗收。6.進一步完善交接相關軟件程序代碼設置等設備正常運行和維護軟硬件條件。并將代買程序交由我公司工程師。7.提供耗材清單(品牌型號供貨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上述交接單有上拓公司代表高立猛、東川公司代表方登斌簽字確認。
此后,上拓公司多次通過郵件向東川公司催討貨款,東川公司也多次催告上拓公司解決上述移交驗收單列明的問題,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4月19日,東川公司以上拓公司在案涉項目履約過程中存在違約為由,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上拓公司承擔東川公司違約損失400萬元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該案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貨款71934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71934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財產保全費39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9188元,由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194元;由被告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9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武漢東川自來水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共三份,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談國永
人民陪審員徐衛民
人民陪審員方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姚澤華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