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與邵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5民終1106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邵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2017)內0502民初82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森藝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僅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認定工程量為10433平方米,造價為1990825.06元,依據不足。雙方已約定并一致認可完成工程量為7615.8平方米,之后雙方未就其他工程達成結算或再認可其他工程量。涉案工程距今已長達六年之久,期間市政部門、相關企事業團體、商家也對涉案工程進行了鋪裝修護和修繕。對此,通遼市市政工程處的情況說明可以體現。二、一審采信鑒定意見錯誤。該鑒定意見超過規定日期作出,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上訴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測量時鑒定人員為圖方便直接將整個施工街道作為鑒定標的,未對其中被上訴人施工之外的以及其后六年間增加的部分予以扣減。上訴人在場反映時鑒定人員對上訴人提出的異議不予理睬,故該鑒定反映的內容不客觀、不真實。上訴人在一審時出具的《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驗收單》及《評審報告工程預(結)算書》,能證明雙方共同確認的工程量就是7615.8平方米;上訴人在一審時出示的《叫來河大街景觀綠化帶工程BT方式投資建設施工合同》、《通遼市新城區城市道路日常維護工作情況說明》能證明叫來河大街總工程范圍是東西長3800米,兩測綠化帶寬各13米(超過13米之外鑒定測量的均不是被上訴人施工的部分),且市政工程處對涉案工程道路進行了維護翻修。一審未采信上訴人出示的證據,從而導致判決結果錯誤。三、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工程款為46693.96元,而非668935.46元。被上訴人對《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驗收單》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能證明7615.8平方米是經雙方認可。被上訴人認為其自行完成了認可之外的工程量,應承擔舉證責任?!犊⒐を炇諘分须m載明驗收總面積38897.20平方米,但不能證明超出7615.8平方米的工程量是被上訴人施工并經過驗收。被上訴人自認38897.20平方米的工程總量中楊某等人施工了其中絕大多數面積,這也與被上訴人實際施工7615.8平方米相吻合。上訴人僅應承擔46693.96元的付款責任。四、上訴人付款義務依據的是多部門出具的《評審報告》或與施工方的共同結算。本案中,被上訴人訴請的工程款存在不合理部分,鑒定結論缺乏依據,且損害上訴人合法權益。被上訴人利用六年來市政等相關部門加鋪改造部分而多獲得的工程款,屬于不當得利。違背公平和誠信原則。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邵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超期作出鑒定意見,不影響鑒定意見的合法性,也不是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鑒定意見可以作為結算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森藝公司支付工程款668935.46元,賠償利息損失159132.35元(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以欠款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8月2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順延計算后支付;二、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由被告森藝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涉案工程名稱為通遼市叫來河大街硬化鋪裝工程,坐落于通遼市××區。邵某通過招標方式承包涉案工程后,于2012年5月15日與森藝公司訂立《通遼市叫來河大街硬化鋪裝工程第一、二標段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由邵某包工包料承包通遼市新城區叫來河大街硬化鋪裝工程第一、二標段,工程量約9628平方米,實際面積以驗收面積為準,工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20日,合同價款暫時估算為1813747.44元,根據實際驗收面積按照固定單價計算,第一標段固定單價為每平方米184.45元,第一標段固定單價為每平方米191.19元,C15商砼變C20商砼后,每平方米單價增加3元,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期間為竣工驗收后1年,質保期結束后付清全部工程款。2013年8月27日,經通遼市人民政府基礎建設辦公室、森藝公司以及設計、監理等部門驗收,由邵某、楊宏超施工的包括涉案工程在內的硬化工程總面積為38897.20平方米。在2013年11月8日的森藝公司賬目載明:由邵某施工的第一標段面積5316.02平方米,價格為每平方米187.45平方米,第二標段面積為2059.325平方米,價格每平方米194.19元。森藝公司已經支付給邵某工程款1418337元。
訴訟中,經一審法院委托,通遼興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依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投標文件以及現場測量工程量原始記錄作出《通遼市叫來河大街硬化鋪裝工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涉案工程面積10433平方米,造價(按照投標固定單價每平方米190.82元計算)1990825.06元??鄢嚬疽迅犊睿S辔锤兜墓こ炭顬?72488.06元,其中,質量保證金金額為99541.25元。
一審法院認為,邵某與森藝公司訂立的《通遼市叫來河大街硬化鋪裝工程第一、二標段施工合同書》,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效力性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森藝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應當承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民事責任。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27日通過驗收后,森藝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其行為屬于違約,應當賠償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應當以所欠工程款(扣除質量保證金)472946.81元從2013年8月28日起和以質量保證金99541.25元從質保期結束起截止2017年8月21日期間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年利率4.75%)計算,利息金額為105036.22元,邵某請求利息損失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邵某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邵某工程款572488.06元,賠償利息損失105036.22元(截止2017年8月21日),自2017年8月22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仍以工程款572488.06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順延計算后支付,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080元,鑒定費11500元,合計23580元,由原告邵某負擔1505元,被告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負擔2207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當事人均未出示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查明事實及采信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80元,由上訴人內蒙古森藝園林綠化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巴雅爾審判員劉娟審判員石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宏靜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