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山西海德福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鱷萊特(福建)輕工發展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臨經開商初字第481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晨公司)與被告山西海德福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德福公司)、鱷萊特(福建)輕工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鱷萊特公司)、林建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立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廷、黃二光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德福公司、鱷萊特公司及林建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立晨公司訴稱,我公司與被告鱷萊特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為被告鱷萊特公司提供物流服務,我公司為被告海德福公司墊付貨款,并履行送貨義務,被告鱷萊特公司及林建程對我公司墊付貨款、運費及服務費提供擔保。因被告鱷萊特公司資金出現問題,無法正常向被告海德福公司供貨,導致我方為被告海德福公司墊付貨款無法收回。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山西海德福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償還代付貨款430萬元,并支付資金使用利息、代理費采購費、監管費及違約金等。二、被告鱷萊特(福建)輕工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建程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海德福公司、鱷萊特公司、林建程在法定期間內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被告鱷萊特公司(甲方)、被告海德福公司(乙方)與原告立晨公司(丙方)簽訂《物流供應鏈采購服務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一、合作方式:乙方通過丙方代付給甲方貨款,乙方按結算約定準時歸還丙方代付的貨款并向丙方支付資金成本和代理采購費,同時甲方為乙方向丙方提供擔保。乙方同意將代理采購的全部貨物的處置權交給丙方…三、結算方式:1、乙方歸還代付貨款的計算:乙方收丙方傳真的付款憑證時應向丙方開出代付貨款的收據,并從丙方支付貨款之日起第60日,乙方應歸還丙方代付的貨款本金,丙方收到乙方還款后向乙方開出收據。2、乙方支付丙方資金成本的結算:從丙方支付貨款之日起第60日,乙方應按丙方代付貨款本金支付資金使用成本(按月利率0.75%/30天*實際占用資金天數*代付貨款額計算),丙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資金使用成本后向乙方開出合理票據。3、乙方支付丙方代理采購費用及監管費的結算:從丙方支付貨款之日起第60日,乙方應按丙方該次代付貨款總額的2%一次性支付丙方代理采購物流服務費及監管費,丙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代理服務費及監管費由向乙方開出合理票據。…6、乙方超過本協議約定還款期限按照每日千分之三乘以未還費用總額支付丙方違約金。該服務協議簽訂當日,原告立晨公司(甲方)與被告鱷萊特公司(乙方)、林建程(丙方)簽訂《擔保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方按照協議提供采購服務,海德福公司需按照約定支付甲方墊付的貨款和物流服務費,如海德福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支付甲方墊付的貨款和物流服務費,乙方與丙方無條件承擔海德福公司支付甲方墊付的貨款和物流服務費的義務,擔保期限為五年。2013年10月16日,原、被告再次簽訂《物流供應鏈采購服務協議》及《擔保合同》,內容于2010年10月16日簽訂的內容一致。
合同簽訂后,被告海德福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向原告立晨公司支付保證金70萬元,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2012年8月24日,被告海德福公司向原告立晨公司發出委托付款函兩份,要求原告立晨公司向被告鱷萊特公司墊付貨款500萬元,原告立晨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墊付后,被告海德福公司僅向原告立晨公司支付采購費用及監管費用,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還款義務。
2013年12月16日,原告立晨公司向被告鱷萊特公司、林建程發出《告知函》一份,該告知函載明:截至2013年12月16日,貴司及經銷商尚欠我司代付貨款計32400000元,產生利息計2977650元,總計35377650元,經我司多次催要但至今未付。特向貴司告知:煩請貴司于15日內將上述款項支付給我司,逾期我司將采取訴訟措施維護我司合法權益。
2013年12月19日,被告鱷萊特公司向原告立晨公司發出《承諾函》,該承諾函載明:我司在2014年1月30日前向貴司支付所有到期費用,在2014年3月31日前,歸還貴司本金人民幣600萬元及所有到期費用,在2014年4月30日前,歸還貴司本金人民幣600萬元及所有到期費用,在2014年5月31日前,歸還貴司本金人民幣600萬元及所有到期費用,剩余款項按協議正常履約。如我司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未履行此承諾,我司將承擔所有的一切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和庭審查證所證實,并已記錄在卷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西海德福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償付墊付貨款本金430萬元、資金占用成本及違約金(資金占用成本按照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按照月息2%計算,均自2012年10月27日起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鱷萊特(福建)輕工發展有限公司、林建程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鱷萊特(福建)輕工發展有限公司、林建程對以上款項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西海德福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200元,由被告山西海德福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鱷萊特(福建)輕工發展有限公司、林建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蔣欣辰
人民陪審員伊永峰
人民陪審員朱愛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瞿文杰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