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鄉匠樂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宋蘚桃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721民初852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鄉匠樂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匠樂居公司)與被告宋蘚桃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匠樂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譚杰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海鷹、被告宋蘚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匠樂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宋蘚桃立即支付裝修工程欠款17618元;2、本案訴訟費由宋蘚桃承擔。事實和理由:宋蘚桃與匠樂居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簽訂《家裝施工合同》,約定裝修工程款135200元。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首付工程款54080元,油漆進場付工程款40%計54080元,完工后付工程款20%計27040元。施工期限為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8月4日,法定節假日不包含在規定的工期內。若裝修產品出現中途斷貨、尺寸、質量等問題,匠樂居公司有30天的整改及更換期。匠樂居公司按約于2018年4月29日進場施工。因出現上述約定的原因,致使工程延期至2018年10月21日。宋蘚桃給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雙方結賬尚欠工程款17618元。匠樂居公司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宋蘚桃辯稱,1、房屋裝修質量有問題,地面和墻面部分瓷磚出現松動、空心,且陽臺推拉門底部開裂,導致下雨時滲水,自己已出資5000元另行更換推拉門,對此,應當扣減裝修工程款5000元;2、衛生間內原計劃安裝項目大部分已取消,已由其自行購買并安裝,該部分應當扣減5000元;3、衛生間內地面瓷磚貼錯,匠樂居公司曾承諾扣減的2000元應當扣減;4、匠樂居公司曾承諾贈送價值5000元的家電,但其沒有要,應扣減5000元。上述四項總計應扣減裝修工程款17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匠樂居公司提交的《匠樂居全裝項目結算單》,擬證明匠樂居公司在計算工程款時已經扣減的項目明細數額,六項共計扣減9422元;宋蘚桃對其中所列扣減金額有異議;該結算單系匠樂居公司單方制作,在未經宋蘚桃確認的情形下,不符合證據要件形式,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可。裝修工程款的扣減金額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對其數額認定將在本院認為部分綜合闡述。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4月24日,宋蘚桃與匠樂居公司簽訂《家裝設計合同》,約定由匠樂居公司為宋蘚桃位于安鄉縣提供裝修服務,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方式,裝修工程總價135200元,承包內容依照施工圖紙所制定的《整裝2.1全包項目明細表》、《項目增減表》確定,房型為3房2廳1衛,施工實測外框面積93.7平方米,制安、主材工程期限自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8月4日,法定節假日不包含在規定的工期內,延期竣工的,按照10元/天支付違約金,保修期5年,終身免費水電工程維護。宋蘚桃對匠樂居公司提供的《匠樂居裝飾118800元整裝項目明細表》中所列部分項目,進行了增減,匠樂居公司根據其增減情況,制作了《匠樂居118800產品全裝項目增減表》(以下簡稱《增減表》),其中詳細列明了制安、主材以及家具配飾三類增減明細,宋蘚桃對每頁簽字確認。同年4月27日,匠樂居公司向宋蘚桃出具《湖南匠樂居裝飾材料(制安/主材)訂購單》(以下簡稱《訂購單》),詳細列明了裝修制安/主材項目名稱、類別、品牌、規格/型號以及補差情況,宋蘚桃對每頁簽名確認。同時,匠樂居公司承諾贈送宋蘚桃五大家用電器。合同簽訂后,匠樂居公司入戶裝修。裝修主體完工后,雙方未辦理現場交付驗收。宋蘚桃在入住后,發現陽臺推拉門底部存在縫隙,導致下雨天屋內滲水,衛生間所貼地面瓷磚與其訂購瓷磚花色不一致,以及地面和墻面部分瓷磚出現松動等裝修質量問題。匠樂居公司對陽臺推拉門滲水等問題進行了整改,但未能徹底解決問題,宋蘚桃遂自行出資更換了陽臺推拉門。宋蘚桃分三筆共計支付匠樂居公司裝修工程款108160元。因對匠樂居公司的裝修質量不滿意,宋蘚桃要求在裝修尾款中扣除其在答辯意見中主張扣除的四項費用共計17000元。匠樂居公司僅按照約定的項目計價標準同意扣減陽臺推拉門1638元、衛生間浴室柜、淋浴花灑、淋浴隔斷三項3134元計4772.9元、五大家電抵現3650元以及貼錯衛生間瓷磚補償款1000元,四項共計9422元。雙方就裝修工程款的扣減金額發生爭議,遂至成訴
判決結果
一、宋蘚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安鄉匠樂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款15617.1元;
二、駁回安鄉匠樂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計120元,由宋蘚桃負擔95元,匠樂居公司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夏江霞
書記員劉雨衡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