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德馨園林有限公司與桐城市呂亭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881民初2960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桐城市德馨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馨公司)與被告桐城市呂亭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呂亭鎮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德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源、被告呂亭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向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德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綠化工程款579830.97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簽訂呂亭鎮政府廣場及雙龍河兩岸綠化工程、于2015年1月28日簽訂呂亭鎮政府廣場北側空地綠化工程、于2015年9月18日簽訂呂亭鎮區沿路綠化工程承包合同各1份。上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經安徽省鑫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誠公司)審定的工程造價合計748165.24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68334.27元,現仍下欠工程款579830.97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證明上述事實,德馨公司提供下列證據:
1、德馨公司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明書。
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身份。
2、(1)《呂亭鎮政府2013-2015年綠化工程竣工資料》之中的《呂亭鎮政府廣場及雙龍河兩岸綠化工程竣工資料》和《決算書》、《呂亭鎮政府廣場北側空地綠化工程竣工資料》和《決算書》;(2)《桐城市呂亭鎮區沿路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證明(1)原、被告分別于2014年3月18日、2015年1月28日、2015年9月18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各1份,上述合同對工程內容、工程造價、開竣工時間、工程驗收、施工安全及付款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2)原告已按照合同設計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務,且經被告驗收合格。
3、鑫誠公司出具的《呂亭鎮政府廣場及雙龍河兩岸綠化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皖鑫審字[2015]132號)、《呂亭鎮政府廣場北側空地綠化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皖鑫審字[2015]134號)、《呂亭鎮區沿路綠化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皖鑫審字[2015]011號)。
證明呂亭鎮政府廣場及雙龍河兩岸綠化工程審定造價為246334.27元、呂亭鎮政府廣場北側空地綠化工程審定造價為247188.70元、呂亭鎮區沿路綠化工程審定造價為254642.27元,合計748165.24元。
4、(1)安徽省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統一發票復印件1張(開票時間:2016年2月2日,工程項目名稱:雙龍河兩岸綠化工程,結算項目:工程款,金額:81334.27元,付款方:呂亭鎮政府,收款方:德馨公司);(2)安徽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開票時間:2018年2月12日,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勞務*綠化養護工程,購買方:呂亭鎮政府,銷售方:德馨公司,價稅合計金額:90000元,備注:廣場及雙龍河綠化工程)。
證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68334.27元(其中90000元增值稅發票,被告實際支付87000元),尚欠579830.97元。
呂亭鎮政府辯稱:1、對原告就本案所述事實不持異議,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579830.97元屬實,其中應含原告代申請報銷的100000元,如原告已代報銷此款,應予以扣除。2、下欠工程款發生在2014-2015年度,當時財務報批手續簡單,但原告拖延至今,造成報賬材料不齊全,導致無法報賬,責任在原告。原告代申報的100000元工程款一直未獲審批,足以說明上述問題。3、被告雖承認下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實,但原告應按照現在財務報賬的要求報賬。被告目前財政資金緊張,一次性支付下欠工程款確有困難,要求分期支付。
呂亭鎮政府未提供證據。
呂亭鎮政府對德馨公司舉出的證據質證認為:對1、2、3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沒有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發票總金額有異議,總金額應為171334.27元;因被告扣減的3000元得到了原告的認可,故不宜在本訴中主張。
本院認證認為:對德馨公司舉出的1、2、3證據,因對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4,對方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據本院對發票金額進行核實:金額為81334.27元的發票已全額付款、金額為90000元的發票實報付87000元,故本院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呂亭鎮政府與德馨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2015年1月28日、2015年9月18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各1份,分別將呂亭鎮政府廣場及雙龍河兩岸綠化工程、呂亭鎮政府廣場北側空地綠化工程、呂亭鎮區沿路綠化工程發包給德馨公司進行施工,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內容、工程造價、開竣工時間、工程驗收及付款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上述三項工程發包價分別為244290元、192700元、188261元。后德馨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任務,并通過工程驗收合格,此三項工程的決算造價分別為268472.95元、283283.23元、264616.99元。呂亭鎮政府委托鑫誠公司對其發包的此三項工程竣工結算價進行審核。2015年11月17日,鑫誠公司對呂亭鎮政府廣場及雙龍河兩岸綠化工程、呂亭鎮政府廣場北側空地綠化工程審定的造價分別為246334.27元、247188.70元;2016年1月18日,鑫誠公司對呂亭鎮區沿路綠化工程審定的造價為254642.27元。上述三項工程審定造價合計748165.24元。呂亭鎮政府于2016年2月2日支付工程款81334.27元,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工程款87000元,仍下欠德馨公司工程款579830.97元。
另查明,德馨公司代申報工程款100000元未果,其司已將相關報賬憑證移交本院,此筆未報工程款包含在下欠工程款579830.97元當中
判決結果
限被告桐城市呂亭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桐城市德馨園林有限公司工程款57983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98元,減半收取4799元,由被告桐城市呂亭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侯方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朱永發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