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泳珊與高紹權、核工業華南花都建設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4民初7434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葉泳珊與被告高紹權、核工業華南花都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核工業公司)、第三人蘇廣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泳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鳳鳴、核工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慶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紹權、第三人蘇廣銀經傳票通知,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葉泳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款項合計人民幣40000元及承包款利息,利息以40000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2020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5000元;3.判令被告二及第三人對承包款、利息、律師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建設工程資料、結算承包合同》,二被告以包干的方式將梯面鎮梯面小學山體滑坡治理工程工程技術管理資料及工程結算(下稱“工程”)交由原告編制和整理,包干總價為5萬元。2017年12月20日,廣州市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該工程的結算評審報告,即該工程已評審完畢,二被告支付承包款的條件已成就。但時至今日,二被告尚有余款4萬元未結清。現經原告多次催告并未果,故聘請律師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核工業公司辯稱:被告不同意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原告和我方不存在任何關系,通過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原告與被告高紹權存在雇傭合同關系,而事實上第三人蘇廣銀與被告高紹權存在建設工程勞務發承包合同關系,原告與被告高紹權的合同關系不能夠及于被告核工業公司與第三人蘇廣銀之間符合突破合同相對性,事實上本案中的多個關系都是相互獨立的不能混淆;2.涉案工程在2016年4月1日開始動工直到2016年7月完工,在合同約定的90天內順利完工,而原告與高紹權簽署的合同時間發生在2016年9月1日,結合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進度與施工資料同步進行的要求和慣例,原告與高紹權所簽署的合同不符合客觀事實;3.原告所主張的合同依據是在工程出具評審報告后獲取報酬,而涉案工程的評審報告在2017年12月20日出具,原告在2020年6月4日起訴顯然已過訴訟時效。綜上我方認為原告對被告核工業華南花都建設工程公司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4月1日,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梯面小學(發包人)與核工業公司(承包人)簽訂《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稱為梯面鎮梯面小學山體滑坡治理工程,承包范圍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綜合單價包干、項目措施費包干,招標范圍內所有工程內容;合同總價1756172.96元。
2016年4月8日,核工業公司(發包單位)與第三人蘇廣銀(承包人)簽訂《承諾書》一份,約定將梯面鎮梯面小學山體滑坡治理工程承包給蘇廣銀,由蘇廣銀負責施工現場資料收集、竣工報告的編寫,及時支付材料款,必須購買工人的人身保險,按時發放工人工資。
2016年9月20日,葉泳珊經案外人江永金介紹,與高紹權簽訂《建設工程資料、結算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甲方以包干的方式將梯面鎮小學山體滑坡治理工程技術管理資料及工程結算交由葉泳珊編制和整理,工程資料、結算費:包干總價50000元,不含發票。分期付款如下:1、合同簽訂后,向葉泳珊支付酬金20000元;2、結算資料進入花都區財政局投資評審后,支付酬金20000元;3、待廣州市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該項目的結算評審結果確認表后,付清余下酬金10000元。被告高紹權在甲方落款處簽名,合同抬頭甲方為核工業華南花都建設工程公司,但核工業公司未在該合同上蓋章。
合同簽訂后,高紹權通過案外人江永金向葉泳珊支付酬金10000元,剩余酬金40000元未付。
另查明,梯面鎮梯面小學山體滑坡治理工程實施時間為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11月9日,于2017年12月21日通過評審結果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高紹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葉泳珊支付服務費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5月8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
二、駁回原告葉泳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欠款,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3元,由被告高紹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雅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曉敏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