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大同市昌泰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晉0213執2105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與大同市昌泰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晉02民終412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7月28日申請執行。本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大同市昌泰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給付申請人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貨款18764593.83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240721元,向本院支付執行費86165元,共計19091479.83元。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大同市昌泰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存款19091479.83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樊國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張鳴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