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528民初1394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鄉電力公司)與被告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湘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湘鄉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谷豐、被告岳陽湘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思敏和涂銘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湘鄉電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161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損失,以1916176元為基數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利率約為4.75%)計算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其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共計108個月,共計1228748元,則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損失共計3144924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0年9月20日,原、被告簽訂《湖南省洞口至新寧高速公路項目房建工程附屬設施(新寧段)10KV供電線路勘測、施工合同》。將該工程的施工、安裝、調試等工程內容承包給原告,工程額總價格為6600000元。簽訂合同后,原告積極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并按時完成了被告通知的變更內容。工程早已竣工送電,被告在支付工程款637萬元后,以工程未審計為由,不再支付工程余款。原告事后得知,2013年,被告早已將該工程造價送審。報審金額為17362184元,審定金額為14255358元,其中原告完成的變更內容審定金額為1686176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討工程款,但被告總予以推諉。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起訴。
被告岳陽湘岳公司答辯稱:1、《湖南省洞口至新寧高速公路項目房建工程附屬設施(新寧段)10KV供電線路勘測、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款岳陽湘岳公司已依約足額支付給湘鄉電力公司。首先,根據雙方簽訂的《湖南省洞口至新寧高速公路項目房建工程附屬設施(新寧段)10KV供電線路勘測、施工合同》的約定,案涉工程線路按15萬元/公里結算,工程總造價為660萬元。此外,合同還約定案涉工程實行零變更簽證的承包方式,除岳陽湘岳公司通知湘鄉電力公司變化調整外,其它變更均由湘鄉電力公司負責,不再增加費用。本案中,岳陽湘岳公司未通知湘鄉電力公司變化調整,故案涉工程的合同總價就是660萬元。其次,岳陽湘岳公司前后六次向湘鄉電力公司履行付款義務,金額共計660萬元,且已經湘鄉電力公司確認收款(其中包括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要求岳陽湘岳公司協助執行進而兩次直接劃扣的款項共計150萬元),故岳陽湘岳公司已將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全部履行完畢。2、湘鄉電力公司要求岳陽湘岳公司按結算審計報告中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審定增加給岳陽湘岳公司的變更費用作為岳陽湘岳公司增加給湘鄉電力公司的變更費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首先,如上述第一點答辯意見所述,岳陽湘岳公司對于案涉工程的變更沒有增加費用的義務。即使確有變更,也應當由湘鄉電力公司自行負責。其次,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審定給岳陽湘岳公司的變更工程價款與湘鄉電力公司無關,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岳陽湘岳公司之間變更是否增加費用、岳陽湘岳公司與湘鄉電力公司變更是否增加費用應依據各自的合同關系進行確定,不存在將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岳陽湘岳公司之間的結算審計報告作為另一個合同關系中岳陽湘岳公司與湘鄉電力公司的結算依據。3、湘鄉電力公司要求岳陽湘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沒有依據,應予駁回。根據雙方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付款方式,工程尾款應在工程竣工驗收送電后15天內,由湘鄉電力公司將相關竣工資料報送岳陽湘岳公司審定后10天內支付。但湘鄉電力公司并未向岳陽湘岳公司報送過有關竣工資料進行審定。故項目工程尾款的支付條件一直未成就。后岳陽湘岳公司在付款條件未成就的前提下已主動支付完畢了全部工程款項。故湘鄉電力公司主張從2011年1月1日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哪怕需要支付利息,湘鄉電力公司主張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利息也沒有法律依據。4、湘鄉電力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應予駁回。綜上所述,岳陽湘岳公司已按照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履行了全部的付款義務,湘鄉電力公司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2010年,岳陽湘岳公司將洞新高速公路房建工程附屬設施施工供電工程(新寧段)的施工、安裝、調試等工程分包給湘鄉電力公司,2010年9月20日,岳陽湘岳公司和湘鄉電力公司簽訂《湖南省洞口至新寧高速公路項目房建工程附屬設施(新寧段)10KV供電線路勘測、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1、工程內容:湘鄉電力公司實施新建10KV線路的施工,全長44km電桿的基礎、安裝及調試等;2、工程造價:工程線路按15萬元/公里工程結算,工程總造價為660萬元;3、設計變更與簽證:實施零變更簽證的承包方式,除岳陽湘岳公司通知湘鄉電力公司變化調整外,其它變更均由湘鄉電力公司負責,不得再增加費用;4、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驗收送電后15天內,湘鄉電力公司將工程竣工資料報送岳陽湘岳公司,岳陽湘岳公司在接到上述資料后于7天內審定完畢,并在10天支付合同價的余款(除質保金外)等。在湘鄉電力公司進行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因地質條件、氣候等現實原因,經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案涉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陳文秋、湘鄉電力公司協調,案涉工程前后進行5次變更,新增工程量總共5.22公里。湘鄉電力公司依約完成了合同約定的44公里的工程施工,并完成了總計5.22公里的變更工程,經竣工驗收后于2010年12月交付岳陽湘岳公司。2014年,岳陽湘岳公司與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結算為14255358元,包括變更工程對應價款。
另查明,2010年5月6日,岳陽湘岳公司向湘鄉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1449825元,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了金額為150萬的收據。2010年9月25日,岳陽湘岳公司向湘鄉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1887300元,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了金額為200萬的收據。2010年10月13日,岳陽湘岳公司向湘鄉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566190元,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了金額為60萬元的收據。2015年1月4日,岳陽湘岳公司向湘鄉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782865元,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了金額為100萬元的收據。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查明(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58號、(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59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熊水平以湘鄉電力公司的名義在協助執行人岳陽湘岳公司有工程款未收回,2015年12月3日,(2014)湘法執字第183-3號執行裁定書、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扣劃岳陽湘岳公司存款130萬元,2016年1月26日,(2014)湘法執字第183-4號執行裁定書、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扣劃岳陽湘岳公司存款20萬元,扣劃岳陽湘岳公司共150萬元。岳陽湘岳公司已向湘鄉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總計6186180元。雙方對于工程款尚未結算完畢,一直在進行協商。
還查明,陳文秋任職于湖南省衡陽市祥麟公司,經岳陽湘岳公司委派陳文秋擔任案涉工程項目的現場負責人,陳文秋以湖南岳陽湘岳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洞新高速公路供電工程項目部的名義處理工程事務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湖南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1196820元。
二、駁回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980元,由原告湖南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8500元,被告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負擔74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良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芳艷
書記員陳平平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