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再全、陸鴻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12民終2411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何登華、陸鴻、石國猛、覃再全、韋克勝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桂1281民初1668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覃再全、陸鴻、何登華、石國猛、韋克勝與被告廣西鴻新建設有限公司、黃星富、彭建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審法院發現因本案買賣關系中涉嫌強迫交易。河池市宜州區公安局于2019年8月21日決定對黃星富被強迫交易案立案偵查。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買賣因涉嫌強迫交易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買賣涉及經濟犯罪,不屬于經濟糾紛,應駁回原告的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覃再全、陸鴻、何登華、石國猛、韋克勝的起訴。
上訴人覃再全、陸鴻、何登華、石國猛、韋克勝上訴稱: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且有被上訴人書寫的《收條》為證。另,上訴人亦沒有強迫被上訴人交易,上訴人的起訴屬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原審法院應審理。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起訴,裁定駁回不當,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錯誤裁定,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覃春燕
審判員潘偉蘭
審判員廖德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嫻
書記員韋菲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