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獵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3民初17655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獵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艷瓊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獵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微信公眾號市場星報(微信號為×××)上使用原告圖片(圖片編號為:9J8A9663)的行為;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及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000元(人工調查費1500元以及保全費用500元),共計人民幣5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案外人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系涉案圖片和視頻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是潮牌服飾行業類知名的人像商業拍攝服務商,創作有大量精美圖片和視頻作品。2019年8月16日,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將其創作完成的擁有著作權的涉案圖片及視頻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占性地授予原告行使,并授予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授權圖片或視頻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采取法律維權措施。被告在微信平臺上注冊了微信公眾號市場星報(微信號為×××),現原告發現前述微信公眾號上存在擅自使用原告享有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圖片和視頻,被告作為該微信公眾號的所有者,應當對該公眾號上出現的侵權行為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己構成對原告就涉案圖片和視頻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答辯稱,一、原告起訴被告訴訟主體有誤。被告安徽市場星報社于2016年1月29日更名為安徽新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在訴狀上所備注的星報傳媒公司并非被告的曾用名,而是現用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微信公眾號市場星報的賬號、主體、信息資料中也顯示被告應為安徽新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原告仍然起訴安徽市場星報社,屬訴訟主體錯誤。依法應駁回起訴。貴院關于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中,將安徽新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取代安徽市場星報社,直接列為本案的被告與法律規定不符。二、被告是國有新聞媒體。對涉案作品的刊登是為報道時事新聞。所做的登載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依法合理使用。而且被告在登載該新聞時,也標注了文章的來源和攝影作者。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的該行為并不影響到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對該涉案作品的合法權益。不構成對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單就其訴訟請求而言,依法應駁回原告對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其次,原告訴稱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及調查制止侵權所需要的合理費用兩千元,與事實不符。因為原告連被告的訴訟主體都告錯了,沒有盡到基本的審查義務。更談不上為調查和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從原告在貴院的數場訴訟來看。原告只是基于取得了權利人的授權而以此盈利。并沒有為調查和制止侵權支出費用。綜上原告起訴被告訴訟主體錯誤,依法應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單就訴訟請求而言,原告所訴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的行為并不構成對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依法應駁回全部訴請完畢。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過庭審質證,認定如下事實:
一、原告訴請保護的作品圖片編號:9J8A9663。
二、原告獲得權利以及圖片公開發表的證據:
2019年8月16日,案外人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其上載明:將授權人創作完成的本授權委托書附件中所列圖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獵圖公司(以下稱“被授權人”),1、授權權利描述,授予被授權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行使授權作品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作品在互聯網領域所涉的全部著作權財產權各項權能)。特別授權針對本授權簽署之前已發生并持續至簽署之后的或簽署之后開始發生的侵犯授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以被授權人的名義采取法律措施維權,并有權獲得賠償,在本協議簽署之前授權人已經自行維權的除外;2、授權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在授權期限內已開始維權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取證的案件,至授權期限屆滿之日仍未終結的,授權期限至案件終結。該《授權委托書》附件含有涉案圖片。
2019年8月16日,案外人丁國良出具《法人作品說明》,說明包括涉案圖片在內的一系列作品系本其受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所托,作為攝影師于2015年9月1日、9月16日、9月17日在廈門使用CanonEOS5DMarkⅢ拍攝而成,其著作權均屬于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
案外人小野杰西(廈門)服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了文章《中國最酷的85歲老爺爺原來……》,該文章含有涉案圖片。
三、原告訴請保護的著作權具體內容: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被告的被控侵權行為:
2019年9月29日,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三份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三份認證證書均已通過驗證,自申請時間戳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根據上述經驗證文件,發現微信號為“×××”的公眾號于2016年1月23日發表了文章《85歲老爺爺帥遍了朋友圈照片的背后淚奔了》。該文章使用了涉案圖片。另查,微信號為×××的賬號主體是被告。
五、被控侵權圖片與原告訴請保護的作品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經比對,被控侵權圖片與原告訴請保護的作品相同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星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獵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元;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獵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付,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逕付原告。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劉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郭麗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