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與趙輝、青縣中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623民初123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右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分公司)與被告趙輝、青縣中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運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速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宏、張哲,被告中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丙帥、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輝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高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趙輝、中運公司、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5421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3時40分許,趙輝駕駛車牌號為×××(×××)的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S30孫右高速K136+500(大同去往內蒙方向)處時,撞上中央隔離護欄隨后側翻到路面,造成路產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二支隊六大隊下發第1462061201800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進行認定,被告趙輝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高速分公司作為事故發生地高速公路管理者,為保持高速公路暢通,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清障,為此支出大量費用,經勘驗和預算,這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各項費用損失達254210元。事故車輛的中運公司應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因事故車輛在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商業保險等,亦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趙輝未到庭,亦未答辯。
中運公司辯稱,趙輝駕駛的車輛系在2018年10月10日向我公司進行租賃,并且在汽車租賃協議當中雙方明確約定在趙輝未取得相應駕駛證前不得駕駛車輛,并且應當雇傭相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車輛,在駕駛車輛前檢查司機所有的證件,以確保具有駕駛資格,并且我公司在出租該車前為該車購買了強制險及商業險、不計免賠等險種,因此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辯稱,1.對于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統一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內賠償2000元,因本案涉案車輛駕駛人趙輝準駕車型不符,且在事故發生后逃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2.高速分公司主張的損失證據均系單方制作,沒有事故當事人確認簽字,也沒有委托司法鑒定,無法查明損失,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6日3時40
分許,趙輝(C1駕駛本)駕駛車牌號為××××××解放牌重型半掛車沿孫右高速(內蒙方向)行駛至136公里+500米處時,撞上中央隔離護欄隨后側翻到路面(大同方向),后棄車逃離現場,造成駕駛員趙輝受傷,車輛、路產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月9日,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二支隊六大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趙輝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中運公司。2018年10月10日,中運公司(甲方)與趙輝(乙方)簽訂《汽車租賃協議》,約定:“甲方根據乙方的選擇購買車輛,標的車由甲方購買,所有權歸甲方,登記在甲方名下,由乙方承租,用于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登記牌照號××××××。租賃期間3年,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租金按月計收,每月5000元,計36月,共計180000元。租賃期間,甲方代理乙方辦理相關驗車、驗證、交納稅費、保險費等業務,乙方向甲方交納辦理該業務的代理費1000元。租期內標的車發生事故或其他情形致第三方損失,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因乙方怠于履行相應責任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需要雇傭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車輛,乙方雇傭的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前,乙方需要檢查司機所有駕駛證件,以確保司機具有駕駛相應車輛的資格,乙方在取得相應駕駛前不得駕駛車輛。”
該事故給原告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二波形護欄板25塊(單價1140元)、波形梁立柱-立柱16根(單價800元)、波形梁立柱-托架25個(單價50元)、防眩網40米(單價450元)、油污染(柴油)863㎡(單價200元)、遺漏拋灑污染247.5㎡(單價50元)、鋼筋混凝土防撞欄3米(單價2870元)、路面劃痕5米(單價15元),以上路產損失共計254210元。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的陳述外,有高速分公司提供的關于S30孫右高速大呼段K136+600處路產損壞的情況說明及明細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趙輝駕駛證、公路賠償案件現場勘驗報告、現場勘驗平面圖、公路賠償案件筆錄、《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文件晉價費字[2012]404號關于公路路產賠(補)償標準及有關事項的的通知》、公路賠償通知書、公路賠償案件管理文書送達回證、公路路政員工趙海執法證、公路路政員工劉嘉愷執法證、路產恢復通知書、路政管理規定、事故現場照片、郵寄單,中運公司提供的《汽車租賃協議》,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提供的商業保險條款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三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財產損失2000元;
二、趙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路產損失共計252210元;
三、駁回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56.68元(山西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已預交),由趙輝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月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景晶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