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郵電設計咨詢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2執420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海郵電設計咨詢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127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上海郵電設計咨詢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依照生效文書給付人民幣887040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予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進行網絡查控。經查,被執行人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內有余額21885元,本院已扣劃;未發現被執行人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名下有車輛、房產、股權、債券等;經對被執行人進行電話調查,亦未發現被執行人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郵電設計咨詢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實現債權21885元。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經詢問申請人,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申請執行人上海郵電設計咨詢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案件終結本次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北京亞洲一號互聯網有限責任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有權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綜上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張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孫峰
書記員張勃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