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志兵與被告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商場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14民初92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志兵訴被告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商場(以下簡稱麥德龍雨花商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志兵、被告麥德龍雨花商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宋志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2408.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復印費8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至5月,原告于被告處購買了25瓶“SONAX”超級水晶蠟用于自己汽車打蠟,原告購買后發現該產品內外標識不相符,涉嫌虛假宣傳,并于2019年5月向相關部門投訴并要求退一賠三,經調解不成,現被告不同意退貨退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麥德龍雨花商場辯稱,原告購買的“SONAX”超級水晶蠟產品包裝正面和側面分別寫明用于“全新或九成新的漆面”及“用于較新的漆面”,兩處并無矛盾,不存在夸大宣傳及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現被告要求退貨已超過被告承諾的90天退貨期,故不同意退貨退款。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5月,原告在被告經營的麥德龍雨花商場購買了25瓶“SONAX”超級水晶蠟(液體)。該產品外包裝正面載明適用于全新或九成新的普通漆面和金屬漆面,側面載明本品用于較新的漆面或拋光后的漆面。產品本體正面與側面的說明與外包裝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宋志兵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宋志兵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鄧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高雅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