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千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恒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4民初4057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環公司)與被告朱恒、江蘇千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璣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嘉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劍、費寅博,被告朱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千璣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嘉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4396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截止到開庭當日共117756.97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2000元等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由上述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2日千璣公司與原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千璣公司從原告處購買上網行為管理產品及防火墻等產品,合同價款為20566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履行發貨義務,被告千璣公司、被告朱恒于2016年11月10日向原告發出《到貨確認書》,確認貨物完好并簽收。根據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第四章第2條“(1)在合同簽訂3個工作日內,由被告支付貨款30%,即61698元;(2)2017年1月8日前,購貨方支付貨款70%,即143962元”之約定,被告應當于2016年10月17日內支付貨款61698元,于2017年1月8日前支付貨款143962元以及尾款。經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任何付款義務。根據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第四章第3條“若未能按期支付,甲方需另外繳納未付貨款千分之一的日違約金”之約定。被告遲延履行付款義務,還應當只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2017年11月20日,原告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千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恒催促履行付款義務時,被告朱恒表示:“公司這段時間內付給你們可能性不大,只能我個人了”。被告朱恒的意思表示構成債務加入,應當對被告千璣公司對原告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已經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千璣公司拒不支付貨款的行為已經構成合同違約,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支付貨款143962元及違約金截止到開庭日為117756.97元,被告朱恒自愿加入債務后應當對原告承擔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等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此外,目前千璣公司的大股東仍為本案被告朱恒。同時朱恒在千璣公司尚有384.8萬元的注冊資本并未實繳。后三項判決,三項執行裁定書,共同認為就是秦淮法院窮盡執行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即本案被告千璣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終結執行。因此說明千璣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案件中秦淮人民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但無可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公司股東朱恒應在384.8萬元的未出資范圍內。對千璣公司欠付本案原告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綜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千璣公司及被告朱恒共同償還欠付嘉環公司的貨款以及違約金,并支付相應的實現債權費用。
被告朱恒辯稱,第一,我在的情況下,欠付貨款大概有14萬多,沒有付的原因是原告方沒有開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多次催促,都沒有開票。第二,我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一個原因是我當時是跟原告公司說暫時無法支付,如就短時間之內無法支付,但是后面我又跟他們去當面去溝通過了,另外由于一些事情沒有談攏,所以我不愿意為前期去承擔這樣的一個責任。第三,原告提出我有三百多萬沒有出資到位,我已經履行到位了,只是當時在工商變更上面沒有顯示出來。銀行的轉賬記錄我也提供給秦淮區法院了。我作為股東,該出資的履行義務我已經出資到位。
被告千璣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確認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2日,原告嘉環公司與被告千璣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雙方約定被告千璣公司向原告嘉環公司購買上網行為管理產品、防火墻產品,合同總價款為20566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嘉環公司依約向被告千璣公司提供了合同約定的產品,被告千璣公司向原告嘉環公司支付了貨款的30%,即61698元。被告千璣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恒向原告嘉環公司出具到貨確認書后,被告千璣公司未能按約支付合同價款143962元。原告嘉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朱恒與原告嘉環公司溝通時,曾于2017年11月20日微信確認,個人愿意付款。被告朱恒當庭自認其系被告千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股東。
上述事實,有原告嘉環公司提供的產品購銷合同、到貨確認書、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公證書等證據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千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43962元,被告朱恒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二、被告江蘇千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以143962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三、駁回原告南京嘉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3元,保全費2020元,合計6703元,由被告朱恒、江蘇千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二份,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米玲
人民陪審員張莉
人民陪審員賈冬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麗君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