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云南省分行、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云01執208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云南省分行與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云南省昆明市國信公證處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云昆國信執字第42號執行證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1.被執行人: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茨壩路23號;法定代表人:王鶴;2.執行標的:截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債務人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累計拖欠申請執行人貸款本息合計人民幣383726734.47元(大寫:叁億捌仟叁佰柒拾貳萬陸仟柒佰叁拾肆元肆角柒分),其中本金人民幣371665275.66元(大寫:叁億柒仟壹佰陸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陸角陸分)、利息8341562.53元(大寫:捌佰叁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伍角叁分)、逾期利息3630124.43元(大寫:叁佰陸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肆元肆角叁分)、復利89771.85元(大寫:捌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捌角伍分);3.責任范圍:被執行人作為抵押人用上述抵押物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被執行人作為保證人同意為債務人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部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上述抵押擔保和連帶責任保證所擔保的債權本金金額為人民幣191665275.66元(大寫:人民幣壹億玖仟壹佰陸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陸角陸分),利息人民幣4301687.53(大寫:人民幣肆佰叁拾萬零壹仟陸佰捌拾柒元伍角叁分),罰息人民幣1872030.68(大寫:人民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零叁拾元陸角捌分)復利人民幣46294.73(大寫:人民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柒角叁分);申請執行人可持本處出具的(2018)云昆國信證字第6947號、(2019)云昆國信證字第19498號及(2019)云昆國信證字第67338號公證書及本執行證書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進出口銀行云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執行依據合法有效、執行主體明確、執行內容具體,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責令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也未申報財產。2019年12月9日,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我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嵩明縣側(證號:云(2018)嵩明縣不動產權第0000215號)的土地使用權,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依法對被執行人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嵩明縣側(證號:云(2018)嵩明縣不動產權第0000215號)的土地上的在建工程進行了查封,為公告查封。現本案申請執行人已受償0元,尚有案款197885288.6元未受償。上述財產暫不具備處置條件,申請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處置的財產線索。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工商、證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門、國土部門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后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上述執行情況,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時表示被執行人目前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并據此同意終本,上述事實,有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翁陽
審判員付瓊
審判員代曉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程苒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