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與內蒙古懋龍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民終2494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達信汽修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內蒙古懋龍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懋龍房地產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20)內0105民初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當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本院依法不開庭進行了審理,并向各方當事人予以釋明。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萬達信汽修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20)內0105民初374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萬達信汽修公司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懋龍房地產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萬達信公司與懋龍房地產公司之間存在修理合同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和懋龍房地產公司對雙方簽訂的《車輛定點維修協議書》均予以明確認可,同時一審庭審時懋龍房地產公司明確認可萬達信公司提供的消費結算單中顯示車牌號為×××的路虎攬勝車輛為懋龍房地產公司車輛。其拒絕支付修理費理由為單據簽字人員并未取得公司授權。萬達信公司認為,在單據上簽字的人員是否取得懋龍房地產公司授權均不能成為懋龍房地產公司拒絕支付修理費的理由。萬達信公司與懋龍房地產公司之間簽訂有《車輛定點維修協議書》,且懋龍房地產公司亦認可維修車輛×××系其公司車輛,那么無論在單據上簽字的人員是否取得懋龍房地產公司授權,懋龍房地產公司作為維修車輛的所有人,也是維修成果的的最終受益人,其有義務向萬達信公司支付相關車輛的修理費用。
懋龍房地產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萬達信汽修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l.判令懋龍房地產公司支付萬達信汽修公司修理費32275元,并支付利息7885.14元(利息按照年利率7.8%,暫計至2019年12月1日,并繼續計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2.判令懋龍房地產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甲方(托修方)懋龍房地產公司與乙方(承修方)萬達信汽修公司簽訂《車輛定點維修協議書》,約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車輛定點裝飾、維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雙方共同遵守:甲方及時提供車輛的數量、車型、號牌等內容。乙方保證同品牌產品價格不高于任何一家資質齊全的正規服務店,服務努力高于其他服務店……結算方式和期限:1.結算方式按照維修金額每季度結清一次;2.如甲方有特殊情況,應及時通知乙方,按雙方事先商定的結算時間結算;3.結算以甲方的《維修保養通知單》或《派工任務委托書》指定的維修項目為依據”等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萬達信汽修公司請求判令懋龍房地產公司向其支付修理費及利息,并提供了顯示開單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2017年4月5日期間的消費結算單予以佐證,但該消費單無懋龍房地產公司公章,懋龍房地產公司亦不認可消費單顯示個人簽字系懋龍房地產公司授權,萬達信汽修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故對萬達信汽修公司請求判令懋龍房地產公司向其支付修理費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20)內0105民初374號民事判決;
二、內蒙古懋龍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維修款61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125元為基準,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608元,由內蒙古萬達信汽車維修裝飾有限公司負擔1303元,由內蒙古懋龍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蔚堃
審判員張蒙江
審判員蔡世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烏日汗
書記員解海波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