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區閩吉建材經銷部與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泰瑞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民轄終109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玉泉區閩吉建材經銷部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內蒙古泰瑞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2020)內0104民初10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玉泉區閩吉建材經銷部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2020)內0104民初101號之一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事實與理由:針對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法院經審查認定本案作為買賣合同糾紛,其被告即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為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稀土高新區,而該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因此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內蒙古包頭市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是錯誤的。因為,本案作為買賣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為內蒙古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而合同履行地為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因此,內蒙古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對該案件均管轄權。而玉泉區閩吉建材經銷部作為原告,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其有權選擇案件的管轄法院。因此,玉泉區閩吉建材經銷部請求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蔚堃
審判員蔡世杰
審判員張蒙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烏日汗
書記員解海波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