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11872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書》;2.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服務費16萬元;3.本案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原告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服務約定書》,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合同簽訂以后,原告分兩次向被告支付了款項共計16萬元,被告出具了相應收據。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還款義務,但被告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務,導致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多次與被告公司溝通此事,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咨詢費,被告置之不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
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3日,原告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甲方)與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簽訂《咨詢服務約定書》,主要約定:一、咨詢服務事項1.1乙方提供的具體咨詢服務如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1.2乙方提供資質咨詢服務內容:協助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資質申報所需的各項資料,并由客服人員為甲方提供書面咨詢服務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相關部門;1.3乙方代理甲方聘用和培訓資質申報所需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代理甲方支付資質申報所需招聘人才的聘用費用和培訓人才的培訓費用,以上所聘人員在甲方兼職,若因甲方經營所需,所聘人員必須到崗的,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支付;1.4乙方代理甲方支付辦理資質申報過程的差旅費、資料裝訂費、服務費等與本項代理事務相關的費用。二、合同費用及支付2.1本合同費用總額為40萬元,其中資質咨詢服務費計人民幣37萬元,分三次支付。2.2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合同簽訂后三日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咨詢服務費的40﹪計人民幣14.8萬元以及高級工程師費用總額的40﹪計人民幣1.2萬元,合計人民幣16萬元。第二次支付:由乙方在資質資料制作匯總完畢、上報河南省建設廳3日內支付咨詢服務費、高級工程師費用總額的40﹪人民幣16萬元。第三次支付:甲方咨詢事項在政府官網公示3日內甲方支付咨詢服務費、高級工程師費用總額的20﹪計人民幣8萬元。三、甲方的責任3.1甲方授權并指定李俊鵬為履本合同的負責人,全權代表甲方與乙方聯系、協助辦理資質申報過程中的具體事宜,甲方調換聯系人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否則仍以甲方登記信息為準進行通知與送達…四、乙方的責任4.1乙方承諾在收到甲方第一筆款項1日內指定一位項目負責人,作為代表與甲方聯系并負責辦理資質申報過程中的具體事宜(如簽收甲方提供的資料和文件,進行階段性成果匯報等);4.2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委托事務,實現申報目標;4.3甲方享有知悉合同進展的權利,乙方應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在資質咨詢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如實告知甲方工作的進展;4.4乙方承諾代理咨詢服務項目符合法定途徑,對甲方通過的資質,乙方確保資質的真實性且官網可查,如非國家行政機關簽發,乙方無條件退回所有款項。…六、代理期間6.1資質咨詢服務期間為120個工作日,以資質所需所有人員證件齊全之日起算。七、完成該協議的界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資質咨詢服務按規定在相應的行政機關審批終結,并經公示甲方符合申報要求(政府部門官方網站公示)時,即視為該項資質咨詢服務工作全面完成。在確認資質申報成功,領取相關證照的事務由甲方自行辦理。八、其他:8.1若在120個工作日內因乙方原因導致證件無法辦理或辦理不出來的,所收資質咨詢費用全部退回。附件一中載明項目明細包括資質咨詢服務費(費用37萬元),高級工程師(費用3萬元),費用合計40萬元。附件二中列明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包括營業執照、三級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審計報告、UK鎖、公章、法人章、開戶許可證等材料。《咨詢服務約定書》簽訂后,原告分別于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5日向被告轉款3萬元、13萬元。
原告提交《收據》兩份,載明:“2018年12月5日,茲收到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來工程師咨詢服務費的40﹪付款,人民幣壹萬貳仟零佰零拾零元,¥12000元。”和“2018年12月5日,茲收到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來資質咨詢服務費40﹪付款,人民幣壹拾肆捌仟零佰零拾零元,¥148000元。”
庭審中,原告陳述在上述16萬元支付后,兩三個月后,被告告知原告涉案《咨詢服務約定書》所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不能辦理,并在2019年年底,明確告知上述資質不能辦理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務費16萬元;
駁回原告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吳俊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邢璐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