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新發與白山平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判決書
案號:(2013)藏法民提字第4號
判決日期:2013-10-25
法院: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白山平訴白新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堆龍德慶縣人民法院初審,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2011)堆民一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白新發不服上訴,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拉民一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白新發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監督。2013年5月20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藏檢民抗(2013)02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201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3)藏法民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26日對案件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申訴人白新發、被申訴人白山平到庭應訴,證人馬某某、周某某到庭作證,自治區檢察院檢察員達娃窮達、次仁曲珍出席法庭履行職務。案件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認定,2011年1月9日即白新發在白山平的家具廠做工期間,因白新發家中有事需回甘肅,白山平與白新發結算了工資,計算下來欠工資9332元,白山平給白新發寫了一份欠2000元的字據。同月17日、28日,白山平兩次給白新發匯款5000元、2000元。白山平起訴稱,7332元給了白新發現金,所以出具2000元欠條。兩次匯款共7000元,包括支付余下的2000元工資,并借給白新發5000元用于母親治療,因此要求白新發償還5000元借款。白新發對此否認,稱白山平1月9日給過他300元現金,留下32元匯費,答應匯款7000元,因此打欠條2000元。白新發承認收到了7000元匯款,但白山平仍欠他2000元,因此反訴要求償還剩余2000元。
兩審法院均認為白山平的主張有欠條和匯款單為證據,事實成立,而白新發的主張缺乏證據,不予采信,故判決白新發償還白山平借款人民幣5000元。
抗訴書認為,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審理程序亦存在違法:(一)白山平對借給白新發5000元,只有本人的陳述,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二)白新發在上訴狀中提到請求法院叫證人周某某、馬某某來對證,但二審法院未作回復,書面審理,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
再審查明,白新發是白山平家具廠工人,領取計件工資。2011年1月,白新發因母親生病需要回家,要求白山平結算工資。9日晚,白山平與白新發用紙計算了工件(床、凳等)完成量,確認白山平應付白新發工資9332元。當晚,白山平在計算單上寫下了“下欠貳仟元整”的欠條。
2011年1月17日、1月28日,白山平給白新發匯款兩次,分別為5000元、2000元,共7000元。
上述事實有結算字據和匯款收據證明,雙方無異議。
證人周某某、馬某某同是白山平的工人,當晚也與白山平計算了各自的工資。二人在法庭上作證證明:1月9日晚,白山平與白新發結算了工資,計算結果為白山平欠白新發9000多元。在結算過程中,白新發與白山平談到領現金300元、另7000元匯回老家。結算后,白山平、白新發二人曾一同出去取錢,但不清楚白山平是否取到錢以及是否給了白新發。因為時間久遠,周某某、馬某某未能準確回憶起更多細節。
對于出門取錢,雙方各有說法。白山平稱取到錢后,7332元如數交給了白新發,2000元欠條是出門前寫好的。白新發稱,7000元現款帶在身上不安全,請白山平幫助匯回去,所以自己只拿了300元,欠條是回到房間后打的。
上述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均記錄在卷。
再審還查明,原審卷宗材料顯示,白新發在上訴書中曾提到證人周某某、馬某某知情,請求叫來對證。后二審法院征求不開庭意見,白新發亦同意書面審理
判決結果
維持(2012)拉民一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譚林波
審判員:索朗
審判員:達嘎巴珠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色吉白姆
判決日期
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