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與肥城礦業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8民初62號
判決日期:2020-09-22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遼寧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公司)與被告肥城礦業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梁寶寺能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天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路紅艷,被告梁寶寺能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技術服務費6730000元;2.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1626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21日原被告簽訂技術協議書,2015年4月5日雙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該合同第1條約定技術服務的目的為原告針對被告的地質情況及礦井條件進行井下煤矸分離工藝和系統設計,技術服務的內容為設計一套外形尺寸、工藝布置、綜合安全性能以及使用可靠等方面,都能適應煤礦井下巷道布置和運輸條件的塊煤洗選排矸工藝和系統,實現在井下將大顆粒的矸石排除、被升井,降低噸煤能耗、提高資源回收率的目標,技術服務的方式為提交設計說明,圖紙:施工驗收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第4條約定技術服務費總額為8130000元,完成設計,開具發票當月50萬元,次月50萬元;合同價款余額驗收合格后22個月內逐月平均支付,付清為止。第9條第二款約定:甲方(被告)違反本合同第3、4、5條約定,應當按照本合同額的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履行了全部合同約定的義務。2017年11月,被告對原告的服務項目已經進行驗收確認并在生產中使用受益。但被告至2018年只給付原告技術服務費1400000元,尚欠原告技術服務費6730000元。原告已將該技術服務費的發票全部交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但被告均表示暫時無力支付,暫緩一段時間再逐步給付。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違反了合同第4條的約定,應當立即給付原告技術服務費并承擔違約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予以裁決。
被告梁寶寺能源公司辯稱:1.因我單位資金困難,加上受疫情的影響工人的工資都無法發放,現無力償還本金,違約金我方不應支付。2.2016年肥城礦業集團破產重組時,根據山東省政府的意見和批示成立債權委員會,對所有債務豁免30%打折處理,要求所有債權人簽訂豁免協議,根據債權委員會的要求,對不簽訂該豁免協議的一律不予支付。因此,技術服務費應在6730000元的基礎上按30%予以減免。
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及被告已支付的服務費數額均無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4月5日,梁寶寺能源公司(甲方)與天安公司(乙方)于簽訂技術服務合同。雙方合同第四條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為:1.技術服務費總額為:8130000元;2.技術服務費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1)完成設計,開具發票當月支付50萬元,次月支付50萬元;(2)合同價款余額驗收合同后22個月內逐月平均支付,付清為止;”合同第九條約定:“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1.乙方(天安公司)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本合同額的20%(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2.甲方(梁寶寺能源公司)違反本合同第三、四、五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本合同額的20%(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簽訂后,天安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其義務,梁寶寺能源公司對天安公司的服務項目已經進行驗收確認,并支付了技術服務費1400000元,尚欠原告天安公司技術服務費673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肥城礦業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遼寧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6730000元;
二、被告肥城礦業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遼寧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6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受35146元,由被告肥城礦業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席建霞
人民陪審員吳瑞寧
人民陪審員袁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盈盈
判決日期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