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長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楊紅衛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等其他案由駁回申請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13執112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21
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申請執行人重慶長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能重慶分公司)、重慶金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金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周智勇、楊紅衛、周佳金其他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終4740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4740號判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本院強制執行安能重慶分公司等六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償還的貸款本金本金2807600元及違約金、案件受理費、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安能重慶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其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八支隊系兩個獨立法律主體,不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人,要求本院停止對其執行并解除執行措施。本院經審查查明,本案執行依據即4740號判決確定的債務人及其義務如下:“一、撤銷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15433號判決;二、確認本案重慶長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總額為本金2190000元、利息34388.89元、以及自2017年6月7日起以2190000元為基數按照日利率0.66‰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八支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重慶長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二項判決確定的債務總額扣減2807600元后剩余部分;五、重慶金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八支隊就上述第三項判決確定的債務范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支付責任;六、重慶金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周智勇、楊紅衛、周佳金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八支隊所負上述第三項判決確定的債務金額以及重慶市金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所負上述第四、五項判決確定的債務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責任承擔范圍以上述第二項主債務金額為限)”,安能重慶分公司并非4740號判決確定的義務人。申請執行人在其提交的本院的強制執行申請書中稱安能重慶分公司的曾用名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八支隊,但其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根據其工商登記,安能重慶分公司系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設立的分支機構,其變更登記無涉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八支隊的信息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執行人重慶長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的執行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涂恩
審判員鐘宇斌
審判員李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余子洋
判決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