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92民初2677號
判決日期:2020-09-21
法院: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樹祥、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墊資款13153363.9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0年11月5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被告將“臨沂經濟開發區廣順路污水管網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被告應當在合同驗收合格后分4筆付清工程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施工義務并交付被告,被告履行部分付款義務,剩余應付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請求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施工的兩項工程經審計工程款總額為35732810.64元,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99300元,原告訴求工程款數額有誤。二、原告主張的利息過高,違反法律規定,超出部分不應支持。三、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屬于重復計算,不應支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0年5月,原告(承包人)、被告(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廣順路(旭陽路-華夏路)污水管網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承包范圍為: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工程量,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合同價款8365298.27元,固定價格,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根據有關單位現場實際收方工程量計算確定。雙方約定工程變更、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包含的現場發生的工程量為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工程款支付為:工程開工至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后撥付總造價的40%,竣工驗收達到合格之日起滿一年付至總造價的60%,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兩年付至總造價的80%,竣工驗收合格滿三年結清余款。
合同簽訂后,原告籌措資金并組織人員、設備進場施工,施工中雙方協議對部分工程作出變更和增加。2011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2013年4月,涉案工程經驗收合格。2017年1月10日,涉案工程經審計確定總造價為20718460.22元,被告已支付15749300元(2015年1月21日支付650000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2月4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4月28日支付120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1600000元,2017年10月9日支付1610000元,2018年2月1日支付1447600元,2018年9月21日支付2017500元,2019年2月2日支付1815800元,2019年9月11日支付3408400元),余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被告之間尚存在關于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205國道及沂河東路污水管網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已另案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90959.2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1月21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720元,由被告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負擔78937元,原告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7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棣
人民陪審員伊永峰
人民陪審員劉英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歡
書記員魯潔
判決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