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張巖東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寧0104執102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21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巖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寧0104民初957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定被執行人張巖東向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30萬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30萬元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尚未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尚未計算),承擔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6021元。繳納執行費4648元。申請執行人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廉政監督卡等相關法律文書。同時,本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證券、不動產等財產信息。經本院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銀行賬戶開戶信息,我院已于2020年3月4日凍結,期限為一年,請于到期前二十日書面向我院申請續查封;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寧A×××××車輛,我院已于2020年3月25日查封該車輛,現該車輛下落不明,無法處置,車輛查封期限為兩年,請于到期前二十日書面向我院申請續查封;查明被執行人無房產登記信息。現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故本院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我院已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本案執行費4648元未繳納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彌天亮
審判員蔡濤
審判員王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耿明明
書記員陶波
判決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