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航信德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3669號
判決日期:2020-09-1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航信德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勘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楊敬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為:1、被告向原告返還墊付職工安置費用9175129.53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019年11月20日計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系被告股東之一,因被告自2017年起出現經營困難、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的情形,擬解散公司并進行清算。因被告存在職員工人數眾多,但被告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無力即時支付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等職工安置費用的情形,且在被告進行員工安置的過程中,頻繁出現了部分員工情緒激動、到當地政府部門上訪等行為,為了安撫員工,避免大規模勞資糾紛的產生,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被告遂尋求股東的幫助。經原、被告雙方協商,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職工安置費用墊付協議》,約定由原告代被告墊付職工安置費用,該費用依協議均由原告直接轉賬支付給被告職工。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原告依上述協議分批向被告122名職工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安置費用合計9175129.53元。職工安置完畢后,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0月20日進行對賬,確認原告共墊付職工安置費用合計9175129.53元,被告承諾于30日內向原告付清上述款項。后被告未依約支付,已嚴重違約。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答辯稱:確認原告起訴的事實,但由于被告沒有足額現金,故無法向原告返還其墊付的職工安置費。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職工安置費用墊付協議》,約定:鑒于被告出現重大經營困難,擬決議解散并進行清算,因其賬面資產不足以支付職工安置費用,原告作為被告的股東,同意代為墊付;原告同意代為墊付職工安置費用,包括被告拖欠的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經濟補償金、住房公積金等;墊付款由原告以轉賬方式直接支付給被告各職工,被告需配合原告要求各職工出具收據等書面確認材料;被告應將費用明細及職工賬戶信息等制表提供給原告,原告依被告提供的金額及賬戶信息支付等。上述協議簽訂前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職工應付金額及賬戶信息等資料直接將代墊款轉賬支付給被告職工。
2019年10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對賬備忘錄》,確認原告按墊付協議約定,在2019年8月至10月分批代被告墊付了122名員工的職工安置費用共計9175129.53元,被告同意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償付上述全部墊付款項。
另查,被告深圳航信德誠科技有限公司于1992年5月22日登記成立,認繳注冊資本為880萬元美元,經濟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非獨資),公司股東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56%)、怡創集團有限公司(出資比例41%)、深圳市易天誠科技有限公司(出資比例3%)
判決結果
被告深圳航信德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墊付的職工安置費用9175129.53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1月20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95元,由被告深圳航信德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顏梅芳
人民陪審員張弈
人民陪審員余中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思格
判決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