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公司與鮑董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402民初5675號
判決日期:2020-09-18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公司(以下簡稱保安物業公司)與被告鮑董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祎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鮑董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保安物業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4100.91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費違約金820.1元(按本金的20%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浙江信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東方潤園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約定業主應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原告按年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告是東方潤園2幢801室(面積:124.27平方米)的業主。2016年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期間累計拖欠原告物業服務費用本金4100.91元,逾期付費違約金820.1元(按本金的20%計算)。原告認為,被告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屬嚴重違約,損害了原告的權益,同時也不利于物業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鮑董萍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未到庭質證,亦未提供證據。原告提交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律師函、EMS郵寄單、物流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經審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浙江信源置業有限公司系嘉興市東方潤園小區的開發商,與原告訂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浙江信源置業有限公司聘用原告為東方潤園小區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為住宅每月1.5元/㎡;物業服務費按年繳納,業主應在到期前半個月履行繳納義務;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支付違約金;等等。被告系嘉興市南湖區新豐鎮東方潤園2幢801室房產業主,2015年4月2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案涉房屋系電梯住宅,建筑面積124.27㎡。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間,被告未按約交納物業服務費。2020年7月15日,原告委托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向被告寄送律師函催收上述期間內的物業服務費4100.91元,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起3日內將欠付物業費予以全額支付。被告于2020年7月16日收件,此后仍未能繳費。原告催討未果,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鮑董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4100.91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100.91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計付,自2020年8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鮑董萍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范春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沈繼剛
判決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