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南康區中醫院與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703民初3748號
判決日期:2020-09-18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贛州市南康區中醫院與被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贛州市南康區中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泉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贛州市南康區中醫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2019年6月20日簽訂的《門急診樓等建筑物拆遷項目合同》;2、依法判決被告償付原告渣土雜物清運費85428.75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方的門急診大樓因政府要求,拆除舊門診樓建新辦公樓,經招標代理機構招投標,由被告中標,并于2019年6月20日,雙方簽訂《拆遷項目合同》一份,約定:被告需支付原告61000元,所拆除的材料全部歸被告所有,同時約定:被告在拆除后必須將全部渣土及雜物徹底清理干凈運走,場地整平至正負零,拆遷期限為一個月,以便原告建設新辦公樓。被告在簽訂合同后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把門診樓全部拆除完畢,但拆除的渣土及雜物卻遲遲沒有運走。期間,原告已和另一方承建單位即江西天承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造價為8100多萬元,并明確了開工期限和竣工期限。為免與江西天承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耽誤工期,迫于無奈與第三方贛州市奔瑞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南康區中醫院老門診樓拆除后清運磚渣等建筑垃圾施工合同》,約定總清運費85428.75元,原告于2019年9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贛州市奔瑞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清運費85428.75元。因被告違約,故該清運費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贛州市南康區中醫院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門急診等建筑物拆遷項目合同一份,擬證明原、被告簽訂合同的內容及被告拆除門急診樓后必須清除渣土和雜物,證明被告違約;3、照片一張,擬證明被告在2019年8月15日尚未清運渣土和垃圾,證明被告違約;4、原告總務科主管工地人員與被告聊天記錄及光盤一塊,擬證明通過聊天記錄證明被告違約;5、2019年8月17日原告與第三方贛州奔瑞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一份及承諾書一份,擬證明被告違約后原告請求第三方清運渣土及雜物及清運費單價,第三方在五天內已完成清運;6、圖片二張,擬證明第三方已全部清運了渣土和雜物;7、結算業務申請書一份,擬證明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贛州奔瑞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清運費85428.75元,該款依合同約定,應當要被告償付給原告;8、原告與新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一份,擬證明原告的新辦公樓動工期限有限制,總造價8100多萬元,如不及時清運渣土雜物影響工期造成原告違約,故被告在一個月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屬重大違約行為。
被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依法應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簽訂《門急診樓等建筑物拆遷項目合同》,約定:醫院因新建門診綜合樓工作需要,需拆遷門診樓急診樓等舊建筑物,其中磚混土木結構面積約4600平方米,鋼架棚面積約310平方米。待建筑物室內外可搬遷的物品全部搬離后進行拆遷,拆遷有關事項:1、拆遷范圍:門診樓、急診樓、醫院食堂、輸液大廳、醫技樓過道、污水處理站;2、房屋拆除的門、窗、電線管路、鋼筋、鋼架棚等材料由被告處理,并將全部渣土及雜物徹底清理干凈運走場地整平至正負零;3、施工的組織管理、人員工資、運輸費用、機械費用、除塵降燥費、稅費等一切與拆除相關的費用及人員和設備安全由被告負責;4、乙方需支付給醫院所有拆除建筑物的殘值費用61000元;5、拆遷期限為自開工起1個月內。合同簽訂后,被告僅按合同約定拆除門診樓、急診樓等,但未按合同約定清運渣土、雜物,整平場地至正負零。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未果。2019年8月17日,原告與案外人贛州市奔瑞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南康區中醫院老門診樓拆除后清運磚渣等建筑垃圾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2019年8月19日,竣工日期:2019年8月23日,單價為:每車次人民幣350元不含稅,稅率8%;合同總價款計算公式:按實際運輸車數×350+稅費(稅率8%)。經雙方結算,總清運費85428.75元,2019年9月9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案外人贛州市奔瑞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清運費85428.75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原告贛州市南康區中醫院清運費85428.75元;
二、駁回原告贛州市南康區中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6元,由被告豐城市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許永紅
人民陪審員奚星晶
人民陪審員劉章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徐桂英
判決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