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立軍與北京海思特醫學檢驗實驗室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5民初6934號
判決日期:2020-09-18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立軍與被告北京海思特醫學檢驗實驗室有限公司(以下海思特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立軍,被告海思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雨、趙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立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延時加班費72000元;2.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周六日加班費19200元;3.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違法解除合同關系賠償金72000元;4.訴訟費用由海思特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劉立軍于2012年10月8日入職海思特公司,擔任物流司機,2019年6月27日劉立軍駕駛公司物流車輛(×××)在京開高速馬家樓橋北向東匝道內,與前車發生追尾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劉立軍負責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車輛維修共計38550元,均由車輛保險承擔。2019年10月25日,在劉立軍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以不勝任物流司機崗位為由,單方面作出了崗位調整決定。2019年10月31日公司單方面通知本人劉立軍解除勞動合同,且沒有任何補償。事故車輛(×××)是海思特公司于2015年購得,公司專人專車,自購得至2019年4月15日前均由公司另一名專職物流司機(胡國興)駕駛,2018年以來,原駕駛員駕駛期間,發生三次追尾、剮蹭事故。劉立軍于2019年4月15日后駕駛該車,直至事故發生。劉立軍接受車輛后,因車輛制動存在問題,曾多次向公司申請維修無果。劉立軍入職海思特公司之前一直從事出租車行業,2012年入職海思特公司至今已服務8年從未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車輛制動問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海思特公司僅憑一次交通事故就做出不勝任崗位的判斷,單方面要求劉立軍轉崗的理由不能成立。車輛維修費均由保險承擔,并未給海思特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海思特公司解除與劉立軍的勞動關系于法無據。
海思特公司辯稱,劉立軍所在崗位是物流司機,該崗位經過審批,采用的是不定時工時制,工作時間不固定,沒有固定考勤,也有休息日,不應當支付周六日和延時加班費。在2019年6月27日發生的交通事故,劉立軍負事故全部責任,給海思特公司造成損失。海思特公司有經營自主權和用工自主權,因交通事故對劉立軍進行處罰,調整劉立軍的工作崗位。劉立軍拒絕海思特公司對其調崗的要求,也沒有到調整后的崗位工作,劉立軍是過錯方。劉立軍在2019年10月9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中明確表示要求離職,要求各項賠償,2019年10月9日仲裁申請送達至海思特公司,雙方尚未解除勞動關系。按照法律規定系劉立軍向海思特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若是劉立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海思特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立軍于2012年10月8日入職海思特公司,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10月7日,合同約定劉立軍的工作部門為物流部,擔任物流司機職務,稅前月工資標準為2992元,每月15日前發放上月的工資。合同期限內,海思特公司有權依據公司或其他康圣環球關聯公司的需要和劉立軍的工作能力調整劉立軍的工作區域、地點和崗位。劉立軍如有實際困難,可向海思特公司如實反映其意見,海思特公司應予以考慮,但公司決定一經作出,劉立軍必須服從。劉立軍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4889.17元。《北京海思特物流部-行車記錄》顯示劉立軍的工作時間不固定,工作內容為前往各個網點、站點送報告、交接血液標本。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開發區社保局)作出《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海思特公司的物流采血員崗位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2018年7月10日,劉立軍簽字確認《駕駛員安全行駛責任書》,其中第10條載明:“因違章駕駛、危險駕駛、故意損壞、過失操作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我方負同等、主責或全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2000元以下嚴重警告,2000元以上移交人力資源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同時按照人事制度處理。”
2019年6月27日,劉立軍駕駛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車輛是從北京忠恩悅航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恩悅航公司)承租而來,根據忠恩悅航公司的《告知函》可知,本次事故共造成海思特公司直接損失38550元(對方車輛維修理賠26050元、忠恩悅航公司車輛維修理賠金12500元)、加速折舊費2500元。2019年8月14日,海思特公司針對劉立軍交通事故制作處罰審批表,詳列處罰原因,載明處理意見:1.針對以上責任事故在部門內部進行全員通報,上報人力資源部,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并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2.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理賠外損失2500元,從2019年8月工資中扣除;3.扣除當月60%考評工資;4.因未盡安全駕駛責任導致公司重大財產損失,處于安全考慮,調離物流司機崗位,轉崗至物流專員。該審批表經過部門領導、總經理審批通過,劉立軍于2019年8月19日在“被處罰員工確認”處簽寫“不同意”。2019年8月14日,開發區社保局為劉立軍出具工傷證,認定其左腕部及頸部軟組織損傷,左腕關節尺側副韌帶損傷。2019年9月11日,在用車檢驗(測)報告顯示,×××車輛各項檢測結果均合格。
2019年10月9日,劉立軍到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勞仲委)申請仲裁,以劉立軍發生交通事故被海思特公司調崗不合理為由,要求離職減少傷害并給予雙倍賠償,請求:1.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平日延時加班工資91200元;2.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周六日加班工資27300元;3.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的提成14000元;4.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2000元。開發區勞仲委將該仲裁申請送達至海思特公司后,劉立軍撤回仲裁申請。
2019年10月25日,海思特公司向劉立軍發送《調崗通知書》,公司以劉立軍造成交通事故給工作帶來極大安全隱患為由,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同時考慮到其個人手部受傷及身體情況,為保證其人身安全、患者標本安全、公司財產安全及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個人利潤,規避可能出現更嚴重事件的風險,將劉立軍的工作崗位調崗至物流專員。調崗時間從2019年10月28日起開始執行,調崗后基本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不變,績效政策按照新崗位的標準執行(但整體工資待遇與原崗位持平或提高)。劉立軍于2019年10月28日回復海思特公司,不同意公司的調崗決定,未在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前往新崗位報到。
2019年10月31日,海思特公司向劉立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劉立軍先生,2019年6月27日,您在工作中因個人操作不當造成了交通事故,已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全部責任。作為司機未能保障安全駕駛,屬于嚴重失職,同時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上述情況已經公司管理層審批通過并出具了處罰通知書,被您拒絕,后經多次溝通協調,仍拒不執行。鑒于您的工作表現及崗位、標本等安全要求,2019年10月25日,公司發出了《調崗通知書》,截至2019年10月31日您仍未去新崗位報到。考慮上述行為及個人違規違紀歷史等,經研究并征求工會意見,我司于2019年10月31日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通知您于2019年11月1日起已經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并解除了勞動合同。”
2020年1月8日,劉立軍到開發區勞仲委申請仲裁,要求:1.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平日延時加班工資91200元;2.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周六日加班工資27300元;3.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的提成14000元;4.海思特公司支付劉立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72000元。同日,開發區勞仲委作出京開勞仲不字[2020]第1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劉立軍和海思特公司對上述事實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劉立軍提交《自制計算加班費統計表》,證明海思特公司拖欠劉立軍延時加班費和周六日加班費。海思特公司對其真實性不認可,主張《自制計算加班費統計表》系劉立軍單方制作,根據行車記錄儀可以看出劉立軍不是標準工時,不存在加班的問題。海思特公司提交證據1《員工手冊》及劉立軍的簽收單,證明劉立軍不服從公司安排無故曠工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海思特公司可以基于此解除與劉立軍的勞動關系。其中,《員工手冊》第19頁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0.營私舞弊或個人過失造成公司損失額達到1000元或以上,構成重大損失者;……17.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或利益,或導致嚴重不良后果者;……36.不服從上級領導的管理和調遣,拒絕完成本職工作,拒絕和上級領導以至公司高層領導溝通協商、共同解決問題者……”劉立軍對其簽收單上的簽字真實性認可,對《員工手冊》真實性不認可,稱其對此并不知情。為證明劉立軍事發后未與公司聯系也未到崗說明情況,公司對其進行調整崗位合理,海思特公司提交證據2劉立軍與公司主管領導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8月4日,公司領導:“手怎樣了。明天能上班嗎?”劉立軍:“上班開車還要緩幾天。”劉立軍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稱其僅是向公司說明自己的傷情
判決結果
駁回劉立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劉立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運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唐玥
書記員楊月
判決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