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81民初232號
判決日期:2020-09-17
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十二冶公司”)與被告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港陸焦化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二十二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國及孫紅、被告唐山港陸焦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立增及宋通通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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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二十二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85888.05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5月22日起以所欠工程款3185888.0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利息損失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機械、電氣設備日常維護檢修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焦化系統機械、電氣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2014年1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焦化系統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2015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焦化系統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程后,被告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3185888.05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此向貴院起訴,請求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審理中原告將訴訟請求第二項利息損失的起算時間變更為:判令被告以所欠3185888.05元工程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利息損失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其中所欠94467.5元工程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所欠133552.4元工程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所欠2957868.15元工程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
被告唐山港陸焦化公司辯稱:1、被告方對與原告之間施工合同關系沒有異議,自2003年開始雙方已經存在多年的業務關系。2、按照合同規定,雙方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結算方式為月平衡資金承兌結算,如存在保質期的,保質期為一年,因此,被告方按照合同約定始終陸續在向原告支付款。3、原告所稱的欠款數額需經法庭核實,數額無誤后,被告方同意分期給付。4、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利息,沒有合法依據,按照合同約定,雙方本身就是按照被告方的資金狀況以月平衡支付,不是一次性支付,直至2018年12月份,被告方仍在付款。雙方并未約定具體的給付款項期限,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沒有合法依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機械、電氣設備日常維護檢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2013年度焦化系統機械、電氣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每月原告方人員考勤時間為每月1日至30日或31日,雙方確認考核結果時間為次月的1日至5日,次月5日后雙方辦理結算手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一次維修費用,承兌匯票結算;合同有效執行時間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經雙方結算,原告已為被告出具相應工程款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為2843870元。被告先后共支付給原告方2013年度機械、電氣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的工程款2749402.5元,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4467.5元。
2014年1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2014年度焦化系統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每月原告方人員考勤時間為每月1日至30日或31日,雙方確認考核結果時間為次月的1日至5日,次月5日后雙方辦理結算手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一次維修費用,承兌匯票結算;合同有效執行時間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經雙方結算,原告已為被告出具相應工程款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為3133552.4元。被告先后共支付給原告方2014年度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的工程款300萬元。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3552.4元。
2015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2015年度焦化系統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每月原告方人員考勤時間為每月1日至30日或31日,雙方確認考核結果時間為次月的1日至5日,次月5日后雙方辦理結算手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一次維修費用,承兌匯票結算;合同有效執行時間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經雙方結算,原告已為被告出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為3153993.5元。被告先后共支付給原告方2015年度機械設備日常維護檢修工程的工程款196125.35元。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957868.15元。
上述工程共計工程款為9131415.9元。被告唐山港陸焦化公司先后給付原告工程款合計5945527.85元。被告唐山港陸焦化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185888.05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被告方對原告主張所欠工程款數額沒有提出異議,但對原告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利息損失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產生爭議。
被告抗辯稱原、被告雙方本身是按照被告的資金狀況以月平衡付款,不是一次性支付。雙方并未約定具體的給付款項期限,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損失沒有合法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程款3185888.05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所欠3185888.05元工程款為基數,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二十二冶集團工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87元減半收取16143.5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21143.5元,由被告唐山港陸焦化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艷華
書記員席芳
判決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