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鴻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與蕪湖市鳩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207民初2310號
判決日期:2020-09-17
法院: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三明市鴻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蕪湖市鳩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明市鴻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曙光、被告蕪湖市鳩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取消部分應得工程款1181932.51元并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5年3月8日起按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8.625%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截至2019年3月9日未407767.5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間,原告中標被告招標的大龍灣片區十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2015年3月22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約定施工,后因被告無法移交場地等原因,導致部分道路無法施工。在此期間,原告對尚未開通路段,也同步配置了施工班組、采購或生產了標牌標線,并始終保持開工準備狀態。直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簽訂《大龍灣片區十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合同解除協議》(以下簡稱《解除協議》)。2019年2月20日,被告委托審計部門對已完工部分審計造價為170637.31元,對未能施工部分的工程各項成本1181932.51元,審計部門未予計算,《解除協議》中約定協商不成通過法律途徑確定。原告基于對被告的信賴,為了在約定工期內完成合同義務而做了充分的準備,墊付了大量人工物料成本。現在由于被告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被告應當支付相應工程款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辯稱,1、被告對案涉合同不能履行不存在過錯。由于該工程需要占用道路兩側土地,當地百姓阻攔施工,該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根據巡視反饋問題整改要求,2018年11月20日,鳩江區人民政府第44次常委會議決定取消后續施工。之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2、原告訴請沒有依據,應以法院委托評估的結論為支付依據,另外,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已不再履行,因此不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已完工部分工程缺陷責任期未屆滿,工程質量保證金支付條件尚不具備。根據合同約定,工程缺陷責任期未12個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原告提供的《大龍灣片區十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標牌部分決算資料》,經本院審查,該證據未得到被告認可,也未經過審計機構確認,屬于原告單方陳述,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原告中標被告(原名稱為蕪湖市鳩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后更名為蕪湖市鳩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招標的大龍灣片區十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2015年3月22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進行道路標線、標志牌等交通設施施工,工期為60天,合同價為2181006.7元。合同簽訂,原告按照約定施工,但由于該工程征地問題一直未能得到解決,導致被告無法移交場地,部分工程無法施工。2019年2月13日,原、被告簽訂《解除協議》,雙方約定:由被告委托審計單位對原告已完工工程量進行審計,審計后雙方簽字認可后,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審計結果經雙方確認后,原告將所有項目資料(包括質保資料、已完工程的相關檢測合格報告)提交被告,對已完工程的安全和質量負責。被告配合原告完成退還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及安全文明措施費用相關手續。對于原告因剩余道路無法施工所導致的損失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得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確定。2019年2月20日,經被告委托,華誠博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工程已完工部分進行審計,審計金額為170637.31元。
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9年12月25日,經原、被告協商確定的華誠博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評估,涉案工程已制作未施工部分鑒定造價為392069.9元,評估費為2366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蕪湖市鳩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三明市鴻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2707.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0637.31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70637.31元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三明市鴻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07元,由原告三明市鴻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546元,被告蕪湖市鳩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擔5561元。鑒定費23666元,由被告蕪湖市鳩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汪慶
審判員朱海鳳
人民陪審員王玉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阿明
判決日期
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