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忠蓮與李向海、滕州市國運長途汽車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481民初1655號
判決日期:2020-09-16
法院: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忠蓮與被告李向海、滕州市國運長途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滕州市國運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忠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司洋洋,被告李向海、滕州市國運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繼峰,及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學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忠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49539.96元(醫療費172900.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護理費24603.12元、殘疾賠償金81271.68元、營養費2700元、后續治療費7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坐便椅費用190元、鑒定費2500元、交通費2000元、復印費272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要求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4日18時34分許,被告李向海駕駛魯D×××××號大型普通客車與原告趙忠蓮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原告趙忠蓮受傷。事故發生后經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李向海、原告趙忠蓮分別承擔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被告李向海、滕州市國運公司辯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屬實,對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0000元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李向海是滕州市國運公司的員工,在從事職務活動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滕州市國運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60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及投保屬實,事故發生后太平洋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因原、被告是同等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只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對于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性損失不承擔。原告年齡已經76歲存在高血壓、糖尿病,請求法庭扣除相應的非醫保用藥。原告年齡過大請求在產生后續治療費之后另行賠償。原告住院期間請的護工,王振民、王奔也只是屬于到醫院臨時照顧,而且原告也無法提供其實際護理的損失,請求按照城鎮戶籍進行計算。坐便器費用沒有相關醫囑,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和交通費過高,請求法庭酌情認定。殘疾賠償金請求法庭按照39549元/年進行計算。
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門診病歷、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4日18時34分許,被告李向海駕駛魯D×××××號大型普通客車沿滕州市魯班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荊河辦事處小河圈村橋南頭路段時,與由西向東行駛原告趙忠蓮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原告趙忠蓮受傷。事故發生后經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李向海、原告趙忠蓮分別承擔該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魯D×××××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趙忠蓮受傷后于滕州市中心人民醫院住院54天,由其子王振民、王奔護理,共支付醫療費172900.29元(含被告滕州市國運公司墊付醫療費60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用、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出具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趙忠蓮交通事故致脾切除、肝修補術后,分別構成八級、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趙忠蓮后續治療(外固定架取出)費用需人民幣5000-7000元。3、被鑒定人趙忠蓮住院期間建議2人護理,傷后的護理期限建議為60日、營養期限建議為90日”。原告支出鑒定費2500元。
原告護理人員王振民從事批發零售業,王奔從事交通運輸業。2018年山東省批發零售業日均收入173.73元,交通運輸業日均收入262.58元;2019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32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趙忠蓮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共計235473.72元;
二、被告滕州市國運長途汽車運輸公司賠償原告趙忠蓮鑒定費、復印費1940.4元;
三、駁回原告趙忠蓮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告滕州市國運長途汽車運輸公司為原告趙忠蓮墊付醫療費600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為原告趙忠蓮墊付醫療費10000元,在本判決實際履行中予以扣減。
案件受理費1872元,由被告滕州市國運長途汽車運輸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雅麗
判決日期
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