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金達典當有限公司、姚行子、劉福炳等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421執異8號
判決日期:2020-09-15
法院:明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福建省明溪金達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姚行子典當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劉福炳、王長太于2020年8月24日對姚行子名下位于明溪縣畝森林資源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劉福炳、王長太稱,要求停止拍賣位于明溪縣畝森林資源。案外人提出異議的事實和理由如下:2004年11月,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姚行子協商一致,決定合伙經營山場。因姚行子自稱有山場經營經驗,所以購買山場的事情就由其辦理,需要交錢時,由其通知案外人。2004年12月8日,姚行子作為合伙事務代表人,與明溪縣民委員會簽訂了三份《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合同》,承包經營東坑、芥菜坑、鄺坊對面山的三片林地。同年12月28日,姚行子、劉福炳共同作為合伙事務代表人,與明溪縣民委員會簽訂了三份《瓦口村林地林木承包合同補充協議》。2005年8月3日,案外人與姚行子三人以書面《協議書》的方式,確認三人合股購買上述三片山場的事實,明確了總投資數額和各人的投資數額。2020年8月中旬,村干部告知案外人,上述山場正被貴院拍賣。案外人提交的證據主要有:《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合同》、《瓦口村林地林木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各三份,《協議書》、《證明》各一份;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如下:本院(2014)明民初字第592號《民事調解書》一份、(2020)閩0421執恢86號《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各一份、《林權證》兩本。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福建省明溪金達典當有限公司與姚行子典當糾紛一案,同年7月2日,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并確認福建省明溪金達典當有限公司對姚行子所有的坐落于明溪縣畝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林權證號為:明政林證字(2006)第06841號、明政林證字(2006)第06842號]的折價、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202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0)閩0421執恢86號執行裁定書,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姚行子存款1148537.6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價值相當的財產。同年6月4日,本院依法向明溪縣林業局、明溪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明政林證字(2006)第06841號、明政林證字(2006)第06842號林權證名下被執行人姚行子坐落于明溪縣的林權。
另查明,2004年12月8日,明溪縣民委員會與姚行子簽訂了三份《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合同》,由姚行子承包經營面積分別為373畝、83畝、130畝,位于該村東杭、鄺坊對面山、芥菜坑山場的林地與林木資源,明溪縣胡坊林業站作為見證方蓋章見證。同年12月28日,明溪縣民委員會與姚行子、案外人劉福炳簽訂了三份《瓦口村林地林木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對原合同第三條款進行補充。2005年8月3日,姚行子、劉福炳、王長太三人達成協議,確認合伙面積586畝、投資總額250930元及各自的份額。2006年5月17日,共計11宗地,1159畝(含異議山場宗地面積)的林權登記在姚行子名下,林權證號:明政林證字(2006)第06841號、明政林證字(2006)第06842號
判決結果
駁回劉福炳、王長太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孫海龍
人民陪審員楊志宏
人民陪審員陳冬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余鐵梅
判決日期
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