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建、深圳市鹽田港同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0308執47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16
法院: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李同建與被執行人深圳市鹽田港同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粵0308民初1681號民事判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3民終17470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被執行人申請撤銷其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工商變更登記及向申請執行人提供2015年3月6日以后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本院依法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強制撤銷被執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被執行人已分別向本院以及申請執行人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其將積極配合申請執行人于工作日期間到被執行人處查閱2015年3月6日以后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的結案申請
判決結果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0308民初1681號民事判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3民終17470號民事判決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賈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吳淑真
判決日期
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