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士如、王愛華等與唐山市豐潤區中醫醫院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08民初4742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士如、王愛華、張某3、張某1、張某2與被告唐山市豐潤區中醫醫院(以下簡稱豐潤中醫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士如、張某3及王愛華、張某1、張某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士如,被告豐潤中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冰、何全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劉玲喪葬費6個月×5969.4元=35816.5元;2、供養人4人12個月×5969.4=71633.3元;3、生活困難救濟金4人×1860元=43200元;4、醫療期15個月×1860元=27900元;5、拖欠12個月工資×1860元=22300元;6、精神損失費50000元,合計250849.5元;7、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之女劉玲系被告職工,2002年4月1日入職,有勞動合同,2016年3月8日在工作中在本院3.8婦女節體檢時檢查出白細胞低,但一直托到病情惡化也未認真給予治療,后期到唐山、北京救治,直至2017年4月22日搶救無效死亡,事實上如果被告按勞動合同履行,認真對待治療就不會發生病情惡化,作為用人單位,當職工在工作時發生疾病應當依法認真處理,但被告至今不能和平解決,無奈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豐潤中醫院辯稱,一、劉玲系自身疾病去世,據了解劉玲基于治療階段問題已和相關醫院達成調解解決。二、劉玲對被告來講屬于非因公死亡,根據河北省人社廳和財政廳下發的冀人社字2012-203號文件規定,作為非因公死亡應給予原告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補償。但該兩項費用是由當地人社部門進行審核,由全省統籌基金支付,據醫院了解,該項費用原告已經實際辦理或領取。因此本案被告在本案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經審理查明,從2008年4月開始,劉玲在豐潤區中醫院從事護理工作,2017年1月1日,劉玲與豐潤區中醫院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雙方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第九條勞動報酬,簽訂合同勞動合同后,甲方按不低于全省同期最低工資標準,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乙方工資。根據乙方的學歷,參加工作年限,工作崗位,職業資格以及專業技術職稱情況酌情享受獎金”。
2016年,劉玲體檢時檢查出白細胞低,后在唐山市某醫院治療,于2017年4月2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五原告與唐山市某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原告稱經唐山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一致,唐山市某醫院已經賠償到位。
豐潤區中醫院已向劉玲發放工資至2016年11月,并發放了2017年1月份至3月份的取暖費。劉玲于2016年12月因病停止工作。
另查明,劉士如系劉玲父親,王愛華系劉玲母親,張某3系劉玲丈夫,張某1系劉玲女兒,張某2系劉玲兒子。
2019年8月20日,五原告就本案同樣的請求向唐山市豐潤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唐山市豐潤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豐勞人仲案不字[2019]14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對原告的申請不予受理。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明、勞動合同書、工資表、火化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申請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山市豐潤區中醫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劉士如、王愛華、張某3、張某1、張某2劉玲的醫療期工資6600元;
二、駁回原告劉士如、王愛華、張某3、張某1、張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唐山市豐潤區中醫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趙海濤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