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石瓊建筑工程公司與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登記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瓊0107行初134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石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石瓊公司)訴被告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海口市場監管局)及第三人海口宏展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宏展公司)工商行政登記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瓊公司訴稱,一、宏展公司不是石瓊公司的聯營人(出資人),其實際為空殼公司,海口市場監管局變更宏展公司為石瓊公司出資人違反法規,應予撤銷。(一)宏展公司沒有資金,沒有年檢,沒有人員開展經營,沒有納稅,是典型的空殼公司,依法不應予以認定其是石瓊公司的出資人。1984年靈建公司加入石瓊公司聯營時注冊資金282000元,出資人為靈山鎮人民政府,類型是機關法人,出資比例100%,但實際上靈山鎮政府并沒有進行任何的出資。從1984年起由靈建公司到變更的宏展公司一直都沒有經營;到1994年聯營期滿,各聯營方退出,經瓊山縣人民政府將靈建公司批準更名為石瓊公司。在2006年靈山府[2006]128號文件《關于石瓊公司產權處理意見確認》經調查取證,產權界定公告沒有異議,認定石瓊公司從成立之初發展至今沒有國有資產投入,沒有享受減免稅及其他優惠政策,現有資產屬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政府下屬的石瓊公司集體所有。石瓊公司從1984年一直經營管理至今,公司賬冊齊全,資產明確,年檢年報、納稅明細清楚,有眾多在冊在職人員正常開展業務,所以能代表靈建公司的是石瓊公司,而非宏展公司。(二)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均對宏展公司提出強制清算的申請不予受理,宏展公司不是石瓊公司的出資人是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事實,在沒有生效法律文書予以改變之前不能做出違法的相反認定。2013年12月26日,宏展公司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因為宏展公司一不是債權人,二不是股東,不具備提出強制清算主體資格,所以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宏展公司不服,于2014年1月26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所以,宏展公司并不是石瓊公司的出資人,這是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事實。(三)應深入調查宏展公司歷史情況,維護石瓊公司及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宏展公司從來不做年檢,沒有經營,沒有年報,沒有賬戶,沒有納稅,不符合集體企業構成條件,15年來均沒有年審,屬三無空殼公司。根據2015年8月31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業務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三條:“企業法人設立登記后,凡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登記機關依法將其注銷,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公示”和第三十九條:“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利害關系人與公司或股東之間產權、債權的認定等民事糾紛,但要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司法救濟途徑解決其糾紛”。把一個本應該注銷的企業作為另一個一直經營、年交稅費超6717萬元、解決3000多人就業,有著良好資質的企業的出資人,是完全錯誤的,這將會極大地損害本公司和全體在職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在自稱是宏展公司員工的這批鬧訪人員都不是原靈建公司的職工,其企圖冒宏展公司來清算瓜分石瓊公司,并欲侵吞石瓊公司資產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二、海口市場監管局未經有關程序、未依石瓊公司申請,直接將石瓊公司企業類型變更為集體企業,把法定代表人吳華保變更為林某違法。應注意到企業資產的集體所有屬性,根據集體企業有關規定,集體企業資產屬于企業全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變更登記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宏展公司等公司根本無權擅自申請變更石瓊公司這一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任何工商登記,法律也不會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集體企業集體成員決定,便能胡亂變更損害一個正常企業的合法權益。以此相同,海口市場監管局變更石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華保為林某也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集體企業資產屬于企業全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的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通知,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中國(海南)自由貿易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條例》等文件的規定,對于集本所有制企業、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備案登記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程序,并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過程中還應具備相關的其他文件。而本案中,海口市場監管局所做行政行為已經超出了其職責范圍,屬于違法行政。三、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石瓊公司的全部資產屬于從設立企業至今的所有石瓊公司員工集體所有,這一事實也已被靈山鎮政府于2006年作出的《關于石瓊公司產權處理意見》(靈山府[2006]128號)文件所確認。現在宏展公司部分人假借其所謂的靈建隊老員工的名義,又稱宏展公司系靈建公司更名而來,企圖以非石瓊公司人員的身份來瓜分石瓊公司兩代人披肝瀝膽積累的集體財富,但是這些人從來都不是石瓊公司職工,從未參與石瓊公司工作,也沒有工資表,這是鐵的事實,宏展公司更不可能是石瓊公司的出資人。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228條規定,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是屬于與企業有關的糾紛項下的二級案由,宏展公司主張其為石瓊公司的出資人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出資人的身份、權益確認,進而再根據法院的判決主張相關權益,而不是由政府或工商部門等徑行認定宏展公司為石瓊公司的出資人。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能依據企業的申請來變更登記事項,而不是依據宏展公司的申請主動認定其為石瓊公司的出資人。也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能依申請進行變更登記,而沒有任何法定職權來主動對石瓊公司的登記事項進行變更。宏展公司要主張其是石瓊公司的出資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予以解決,其沒有任何資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來申請變更石瓊公司的工商登記事項,申請登記事項變更的主體只能是石瓊公司。而目前石瓊公司并沒有任何變更的申請,故,海口市場監管局認定宏展公司是石瓊公司的出資人不僅沒有事實依據,且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程序嚴重違法。綜上所述,海口市場監管局擅自變更石瓊公司企業登記,且存虛假變更登記,違反程序公正,剝奪石瓊公司救濟權利以及侵犯公司合法權利,依法應予撤銷,請法院判決:1.撤銷海口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6月10日對石瓊公司所作的:變更負責人吳華保為林某,變更出資人為海口宏展建筑工程公司,變更市場主體類型為集體所有制等三項變更登記;2.被告負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被告海口市場監管局辯稱、第三人宏展公司述稱,石瓊公司主體不適格,本案并沒有實際的石瓊公司提起訴訟,是石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華保持已被作廢的公章及營業執照以石瓊公司的名義提起的無效訴訟行為,因吳華保已經被免職,又不是石瓊公司的投資人,且未經石瓊公司委托授權,無權代表石瓊公司行使訴權,該無效訴訟行為并非石瓊公司的真實意思,依法應被裁定駁回起訴。因聯營各方終止聯營,需要辦理主管部門(出資人)及企業性質等變更登記,而吳華保一直侵占石瓊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拒不交出辦理石瓊公司原聯營方決議變更的事項。為此,石瓊公司的原聯營方石家莊市新型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瓊山區農林局及宏展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作出決定:免去吳華保法定代表人職務,重新任命林某為新的法定代表人,且已在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了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登記。現本案石瓊公司所提交的訴狀中的印章已于2019年3月12日被石瓊公司的原聯營方(注:聯營企業作為非公司企業法人,其聯營人即投資人在登記注冊中表述為主管部門/出資人)石家莊市新型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瓊山區農林局及宏展公司公告聲明作廢,并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向公安部門重新辦理了新的、合法有效的公章。因此,本案訴訟為無效的訴訟,吳華保無權以石瓊公司的名義提起本案訴訟,法院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海口市場監管局對石瓊公司作了如下變更登記:股東由瓊山縣靈山區建筑工程公司、瓊山縣農村集體企業公司、石家莊市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河北裕華建設監理公司變更為宏展公司;企業類型由聯營變更為集體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由吳華保變更為林某。在石瓊公司的工商登記中,均無吳華保是股東的登記記錄。2019年6月10日,吳華保無其他授權的情況下以石瓊公司名義提起本案訴訟。林某在訴訟中則以石瓊公司名義申請撤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海南石瓊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本院予以退還給原告海南石瓊建筑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馮成壯
人民陪審員戴彩虹
人民陪審員鐘平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吳珊珊
速錄員符周婷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