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元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豐公司)與被告綿竹市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統征辦)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683民初582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委托訴訟人:趙品健,四川豪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四川元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豐公司)與被告綿竹市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統征辦)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遠文、李云波,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品建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元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2.請求被告立即支付監理費及額外工作報酬3756881.91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過程中,元豐公司明確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立即支付額外工作報酬3756881.91元。事實與理由:2012年4月25日,原告、被告雙方簽訂《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監理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對位于綿竹市孝德鎮高興村的“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一標段”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工期總日歷天數300日歷天,合同簽約金額689546.00元,雙方還對監理費支付進度及額外工作報酬等事項做了詳細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提供了工程監理服務,但由于工期延長,導致原告在合同約定的工期結束后一直提供監理服務,原告所委派的監理工程師也一直無法抽身開展其他項目,并增加了原告的額外工作量及工作時間,直到目前原告仍然在提供監理服務,根據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截止2020年1月15日,被告累計拖欠原告額外工作報酬共3756881.91元。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長期拖欠額外工程報酬已經構成違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統征辦辯稱,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及監理合同的內容屬實。案涉工程還沒有竣工,也沒有驗收,相應的監理工作沒有結束。原告從2012年4月開始至案涉工程施工完全停工時,對雙方約定的正常監理工作尚未完成。關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被告統征辦同意;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額外工作報酬,被告經核實并估計,元豐公司在這期間僅開展過部分零星的監理工作,元豐公司在案涉工程約定的300日歷天外工作的天數占元豐公司起訴主張的工作天數比例為5%,約100天。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的《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監理合同》、項目總監理任命書、組織機構表、人員確認表、(2019)川0683民初486號民事判決書,雙方當事人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雙方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關于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監理一標段監理延期費的申請報告、律師函、監理日志、職工工資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信息表等證據,擬證明原告提供了額外的監理工作和計算延期監理費的依據。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是原告對監理合同及額外工作報酬的錯誤理解,上述工作就是監理單位正常工作范圍。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監理延期申請報告、律師函、監理日志等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的職工工作表、保險繳費信息表等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雙方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4月25日,統征辦(甲方)與元豐公司(乙方)簽訂了《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監理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監理一標段,工期總日歷天數300日歷天,組成甲乙雙方就本項目建設監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項: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專用條件,合同標準條件,投標書及其附件,有關附件以及合同規定的其他文件,雙方就本本項目進行協商、補充、變更等形成的有關書面協議、函件、傳真。雙方同意,上述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期限:工程開工到工程竣工驗收直至審計結束。合同專用條件:①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發改價格(2007)670號文之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下浮20%收取。②合同簽約金額:本合同簽約金額以工程施工招標中標價計算確定人民幣689546.00元。③合同結算金額:待工程結束后,按審計部門的決算價格確定本工程施工結算金額和本條第①款進行結算。④預付款支付:施工單位進場開工10日內,委托人向監理方預付合同簽約金額的1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程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⑤工程形象進度完成至一層時,委托人向監理方支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20%(不含定金)。⑥工程形象進度完成至四層時,委托人向監理方支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20%(不含定金)。⑦工程形象進度完成至主體封底時,委托人向監理方支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20%(不含定金)。……額外工作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由委托人和監理人雙方協商確定。報酬=額外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合同標準條件: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2012年10月28日,元豐公司開始履行監理合同。2013年8月24日,合同施工期限300天屆滿,案涉工程并未竣工。2014年3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間,工程有時開工有時停工。原告斷斷續續提供了相應的監理服務,超期實際監理服務天數為429天,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
2014年12月8日,元豐公司向統征辦提交《關于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工程延期監理費的報告》,報告載明延期監理工作日300天,延期監理費689546.00元。2018年11月28日及2019年1月14日,元豐公司向統征辦提交《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監理一標段監理延期費的申請報告》,載明延誤工期總天數2219天-合同工期天數300天=1919天*2298.49元/天=4410802.31元。
另查明,2019年6月21日,本院受理統征辦與四川省華德潤潤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德公司)、張仁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并依法作出(2019)川0683民初4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載明,案涉工程項目時有停工狀態發生,元豐公司向華德公司發出《監理通知單》要求華德公司完成后續施工。2016年12月29日,華德公司向統征辦回函稱案涉工程項目負責人為張仁才,因該工程項目存在其他糾紛,公司基本賬戶被凍結,無資金完成該工程項目建設。
庭審中還查明,統征辦已經向元豐公司支付監理費582645.60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四川元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綿竹市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簽訂的《綿竹市清道安置點等三個安置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監理合同》自原告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即2020年4月14日解除;
二、被告綿竹市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應予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元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額外工作報酬296503.92元;
三、駁回原告四川元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36855.00元,由原告四川元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33955.00元,由被告綿竹市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負擔29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三榮
人民陪審員劉朝平
人民陪審員陳定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莉莎
書記員蘭敏毓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