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2、蔣文華等與李世遠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80民初1165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簡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某2、蔣文華、蔣某1與被告李世遠、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成都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訴訟中,經原告申請追加了四川省天宇盛通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勞務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2020年6月8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某2及原告蔣某2、蔣文華、蔣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成,被告李世遠,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超,人保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飛,天宇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蔣某2、蔣文華、蔣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李世遠、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天宇勞務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合計323595.29元;2.請求判令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3日下午,劉前富駕駛二輪摩托車搭乘劉紅由簡陽市東溪鎮方向駛往簡陽市云龍鎮方向,行至簡陽市螺簡線:25km+200m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李世遠駕駛的川A×××××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劉紅受傷、劉前富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5101851201900001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世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劉前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紅無責任。原告方認為,李世遠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劉前富死亡的后果,理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3595.29元,被告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作為A455PC登記所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保成都分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特向法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被告李世遠辯稱:李世遠與天宇勞務公司是勞動關系,但工作內容是由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安排。事故發生之日,是接受天宇勞務公司的派遣到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工作,原告的損失,應當由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李世遠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辯稱:1、案涉車輛川A×××××輕型普通貨車,在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有合法的營業證、駕駛人有駕駛證,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人保成都分公司賠償;2、李世遠與天宇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工資社保由天宇勞務公司發放,其完成的是勞務派遣任務,其職務行為后果應歸屬于天宇勞務公司,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3、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在此過程中已墊付了喪葬費33000元,并由李世遠轉付了傷者的相關費用56963.45元。其他認可人保成都分公司的答辯意見。
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辯稱:1、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2、被告李世遠駕駛的川A×××××輕型普通貨車,在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人保成都分公司愿在保險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付責任;3、事故發生后,已向被保險人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支付理賠款110000元,向簡陽市人民醫院墊付了10000元;4、關于具體賠償項目,交通費憑票據認定;誤工費認可3人×3天×80元/天=720元;死亡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裁判。
被告天宇勞務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李世遠與天宇勞務公司雖是勞動關系,但李世遠是被天宇勞務公司派遣到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工作,接受的是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的安排,駕駛的是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的車輛,天宇勞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天宇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他與人保成都分公司意見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3日11時50分許,劉前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佩戴頭盔,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乘劉紅,由簡陽市東溪鎮方向駛往簡陽市云龍鎮方向,行駛至簡陽市螺簡線:25km+200m路段橫過公路時,與對向行駛由李世遠駕駛的川A×××××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了車輛受損、劉紅受傷、劉前富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10185120190000149號認定:劉前富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世遠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劉紅無責任。現原告提出如上訴訟請求,并在審理中要求相關賠償按新的統計數據進行賠償,即增加訴訟請求17628元。
另查明,李世遠駕駛的川A×××××輕型普通貨車屬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所有。該車在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有122000元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李世遠與天宇勞務公司屬勞動關系。事故發生之日李世遠接受天宇勞務公司派遣到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工作,受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的安排,在駕駛車輛從事工作時,發生了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通信服務成都市分公司墊付了喪葬費33000元。劉前富生前有被撫養人蔣某1,生于2005年8月16日。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答辯,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親屬關系證明、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遺體火化證明,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審理中,原告為證明其相關損失應當城鎮人口的標準進行賠償還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材料1.簡陽市平武鎮八角村村民委會出具的在外務工證明;證據材料2.蘇州市公安局簽發日期為2009年6月1日劉前富暫住證;證據材料3.劉前富生前在四川萬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工作牌;證據材料4.證人王某所作的證人證言;以上證據材料欲證明死者劉前富生前生活收入來源于城鎮。對原告所舉證據材料1、2、3、4、被告均提出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證據材料1,2019年8月20日簡陽市平武鎮八角村村民委員會所作的劉前富生前在外務工證明,結合證據材料2、3對證據材料1、2、3的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可;證據材料4證人王某證明劉前富生前從2017年從外地務工回來,于2018年上年起幫助其在場鎮從事鄉廚及賣鹵肉工作。雖然被告認為工資不具有合理性,但通過庭審調查及質證,對證據材料4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蔣某2、蔣文華、蔣某1各項損失合計208399.30元;
二、被告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蔣某2、蔣文華、蔣某1各項損失合計43009.52元;
三、駁回原告蔣某2、蔣文華、蔣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3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蔣某2、蔣文華、蔣某1負擔737元,被告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負擔3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晉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饒治華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