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民用有限公司、中國鐵建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民終899號
判決日期:2020-09-11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三通民用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鐵建高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帕爾菲格歐洲有限公司、金鷹重型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中車北京二七機車有限公司、寶雞中車時代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中鐵進出口公司委托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37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通民用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書,裁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并繼續審理本案。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認為本次訴訟的基礎法律關系是侵權法律關系,因此,侵權行為地之一的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有管轄權的。二、本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存在代理合同關系和侵犯上訴人排他性代理權的關系,一審認定錯誤。三、上訴人所起訴的原審被告侵權行為都屬于同一種類,希望法院能合并審理。
帕爾菲格歐洲有限公司辯稱:本案的核心法律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上訴人所針對的是銷售代理傭金,因此,一審認定委托合同是正確的,要求維持一審裁定。
寶雞中車時代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辯稱: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原審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結算并支付應付銷售代理傭金4834777.3歐元(約人民幣38629870.63元),并支付延期支付該款項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計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以4834777.3歐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貸款利率(4.75%)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9月1日止的利息為382753.2歐元(約人民幣3058198.07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提供同被告二的所有銷售往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合同、購買訂單、交貨簽收記錄、付款憑證等(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郵件),協助原告結算通過原告促成其與被告二之間達成的設備購買合同對應的被告二應付原告代理傭金,并應對其等協助被告二單方違約導致原告的損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二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判令被告二賠償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公證認證費用、文件翻譯費用、律師費用等合計100萬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原告主張針對其所訴事實和理由,其請求權存在違約與侵權的競合,并據此選擇侵權作為其此次訴訟的基礎法律關系。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同一行為既違反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又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而產生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并存且相互沖突的現象。故僅在同一民事主體的同一行為同時符合兩種責任要件且發生同一給付內容時才發生違約與侵權的競合,進而權利人才享有選擇權。本案中,原審原告訴請的事實和理由均基于原審被告二對雙方代理合同的違約,原審原告基于該代理合同享有的權利和利益無論是否為雙方當事人約定為排他權,均不形成對合同外第三人的強制性義務;原審被告二之外的其余原審被告不是代理合同的當事人,原審原告主張的上述原審被告實施的侵權行為也不是原審原告主張的原審被告二違約的直接原因,故本案中不存在請求權上的競合。本案中,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二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原審原告與其余各原審被告之間分別的法律關系不同,也不能簡單合并在同一概括法律關系項下,在原審原告不進行分別訴訟的情況下,本案案由應根據其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中主張的主要法律關系確定為委托合同糾紛。昆明市既非該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管轄地也非該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合同當事人住所地等管轄連接點,進而原審被告二及原審被告五所提管轄權異議成立。由于當事人并未提出涉案委托合同爭議在中國大陸內的管轄連接點,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一審法院裁定:被告帕爾菲格歐洲有限公司(PalfingerEuropeGmbH)、寶雞中車時代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駁回原告三通民用有限公司(CivilLinkLimited)的起訴。
本院二審期間,依法通知上訴人到庭進行聽證調查,上訴人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碧云參加聽證調查。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新的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任志祥
審判員沈靈
審判員陳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羅燕
判決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