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發全、劉付香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民申771號
判決日期:2020-09-11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王發全、劉付香、王金榮、王金存因與被申請人云南開放大學(以下簡稱開放大學)、云南玉清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清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終14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發全、劉付香、王金榮、王金存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認定孫選芝的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有誤,認定孫選芝死亡地點系開放大學春華苑A棟2樓的工具房有誤,孫選芝的死亡原因存在重大問題,其死亡時間無法確定。原判認定玉清公司已盡到管理義務從而不承擔賠償責任有誤,認定工具房不屬于公共空間從而不判決開放大學承擔賠償責任有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玉清公司提交意見稱,孫選芝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已盡到管理和注意義務。原判正確,應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王發全、劉付香、王金榮、王金存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孔斌
審判員馬杰
審判員王桂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暢
判決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