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艷芳與鄭州朗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5897號
判決日期:2020-09-11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艷芳與被告鄭州朗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悅物業)、被告鄭州高新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新熱力)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莉媛、被告鄭州朗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光磊、趙紅軍、被告鄭州高新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張琳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系鄭州市××新區××號房的業主,2019年,被告高新熱力對涉案小區進行供暖,在2019年10月11號左右,被告朗悅物業聯系原告登記供暖,原告明確表示不供暖,沒有入住,二被告明知原告不供暖,而在正式供暖后,將原告家的分戶閥門私自打開,未通知原告,由于原告沒有入住,未能及時發現,家中地板、墻面、柜子、門等裝修均被熱水機蒸汽浸泡熏蒸達半月之久,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構成侵權。在得知家中被水浸泡之后,原告趕去查看,物業公司并沒有幫忙清理現場,而是在第二天,分戶閥門又被物業公司私自打開,又一次漏水,家中被浸泡,造成原告經濟損失。在本案起訴后,1905戶業主將2005戶起訴至本院,本院已經審理完畢,原告將1905戶維修恢復原狀維修費用為5500元,且支付其三個月房租共8400元,該部分損失也是由于二被告將閥門打開造成的,應由二被告承擔。故請求判令:1、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9993.3元(租房暫計6個月,計15000元)。
朗悅物業辯稱:1、在試水之前,朗悅公司通知過原告,經原告同意并簽字確認后,我公司才將原告的暖氣開關打開。2、原告房屋內漏水的暖氣設備系原告自身私自改裝,因改裝質量不達標,造成此次漏水行為,此私自改裝違反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裝修申請表及關于暖氣裝修的提示書,根據上述文書約定,原告私自改裝其改裝造成的責任和損失均由原告本人承擔。3、增加訴求部分為原告自身過錯導致相鄰關系他方財產受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應當由原告承擔責任。4、關于暖氣試水,系一次性試水,水溫隨著水的內部循環而逐漸上升,并非冷水試一次,熱水再試一次。
高新熱力辯稱:原告訴稱分戶閥門系朗悅物業的管理范圍,并非高新熱力的管理范圍,原告損失與高新熱力無關。高新熱力與朗悅物業簽訂供熱合同是按固定金額交費,在冷水試壓時,高新熱力需要將該小區的所有用戶電動閥門打開,在朗悅物業未通知高新熱力哪些是未交費的用戶時,高新熱力不能將電動閥門關閉,朗悅物業作為換熱站及用戶管道井分戶控制管理人,只要分戶閥門關閉,無論電動閥門是否關閉,都不會向用戶供熱;高新熱力沒有管道井的鑰匙,也無法關閉分戶閥門。原告增加的訴請系原告與第三方之間的侵權糾紛與熱力公司無關,熱力公司不應當承擔其增加訴請的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原告房屋位于鄭州市××新區××號,被告朗悅物業系原告所在小區物業服務公司。2019年10月11號,被告朗悅物業聯系原告登記供暖,原告明確表示不供暖,沒有入住。11月2日,原告主動向朗悅物業詢問試壓情況,被告朗悅物業向原告明確時間為2單元于11月3日下午試壓,11月4日,原告再次詢問試壓時間,被告朗悅物業回復為當天下午13:30試水,11月6日,被告朗悅物業溫馨提示,載明:“1、冷水入戶工作基本告一段落,如若未來兩天有開啟的及時撥打物業前臺電話6098×××2或涼席管家,會安排維修人員入戶;2、已開啟閥門的無須關閉,但是排氣閥務必要關閉,從今天晚上開始交換站內要不間斷注水沖洗直到水質達到供暖要求為止,在此期間,還請業主務必每天留意多觀察,有問題及時報物業服務中心處理;3、如果有戶內改暖氣加循環泵的,請立馬拆除,否則不供暖!”2019年11月16日,朗悅物業微信群發稱冷水入戶沒有交費的業主,暫時不關閉閥門,觀察入戶分水器接口處是否由于熱水進入有滲漏現象,如有滲漏請及時報物業服務中心進行維修。2019年11月27日,朗悅物業發現原告家中漏水并通知原告,原告會同朗悅物業工作人員查看現場。庭審中,原告和朗悅物業確認漏水部位系原告改裝管道的閥門處。原告家中墻面及家具均因漏水受到損壞。后原、被告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原告起訴。
另查明,由于原告房屋漏水滲水,導致原告樓下1905號業主郭自鋒已裝修完畢尚未入住的房屋、墻壁、門、家具等浸水損壞,郭自鋒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55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高艷芳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開始對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楓楊辦事處公園道四期璽園2號樓2單元1905號房屋內裝修進行維修和恢復原狀,于30日內恢復原狀并完成甲醛檢測,所有費用由高艷芳承擔,原告郭自鋒對恢復工作提供方便和協助。二、被告高艷芳賠償原告郭自鋒房租損失8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迸袥Q送達后,高艷芳即于2020年6月30日向郭自鋒轉賬8400元,郭自鋒于當天向高艷芳出具證明稱,已收到2005業主補償的人民幣8400元整,另關于房屋維修事宜,已經和2005戶協商確認,正在組織維修,硬件設施費用已于上次與2005業主開庭提供,合計人民幣7888元整。原告提交微信聊天截圖顯示,2020年7月10日,高艷芳通過微信向1905號業主又轉賬7888元。
原告提交的《租賃協議》載明,租賃期限為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2500元。原告提交裝修收據三份,分別載明公園道1號2號樓2005三棵樹內墻漆3桶4800元、木門貨款58000元、柜子貨款63210元。被告朗悅物業作為用熱方,高新熱力作為供熱方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供熱方在高新區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方供熱,時間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止。用熱費由用熱方代收。第四條: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及維護管理約定,根據高新區集中供熱有關規定,用戶入口接點為雙方產權分界點,供、用熱雙方分別負責各自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朗悅璽園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微信聊天記錄、房屋內家具被泡的照片8張及裝修收據三張、《租賃合同》、判決書、微信聊天截屏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物業服務協議》《裝修申請表》《關于地暖的溫馨提示》《供用熱合同》、關于2-2005家中地暖漏水的情況說明以及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州朗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高艷芳損失8144元。
二、駁回原告高艷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鄭州朗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450元,由原告高艷芳負擔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陳曉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韓萬花
判決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