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黃某、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503民初3391號
判決日期:2020-09-11
法院: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住所:信陽市浉河區航空路與化工路交匯處大拱橋村民委員會院內。
原告王某訴被告黃某、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下列訴訟請求:1.二被告連帶返還欠款合計人民幣30828元;2.二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經人介紹于2018年找到原告,請求原告使用自有挖機在其承包的工地進行挖土等作業。2018年經過結算欠原告勞務費8000元,2019年經過催要尚欠原告工費22828元。截至今日,在2018至2019年間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費30828元。被告雇傭原告幫其挖土后又拖欠工錢的事實清楚其本人也承認欠款事實金額,另被告金輝公司、金居公司為實際用工方,其應對支付勞動報酬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與本案其他當事人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也沒有其他雇傭關系,且被告起訴的信陽萬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本公司名稱,故本公司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黃某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供自列黃總清單一份,證明被告黃某欠原告30828元,并提供微信截圖一份證明被告黃某確認金額為308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勞務費308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85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季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聶春萌
判決日期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