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春華鋼材經營部與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14執210號
判決日期:2020-09-10
法院: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秀山春華鋼材經營部與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799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秀山春華鋼材經營部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為3743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傳票,責令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并向本院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義務也未主動向本院申報財產。2020年1月20日與2020年6月29日,本院先后通過“點對點”、“總對總”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名下的房屋、車輛、銀行、工商等財產信息,未查詢到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2020年3月15日,本院干警到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實地隨訪,但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經未經營,不知去向。2020年7月17日,本院通過約談的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秀山春華鋼材經營部經營者李恒全關于本案的執行情況,申請人秀山春華鋼材經營部經營者李恒全表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的財產線索,同時告知本院其私下和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負責人張建龍聯系過,張建龍愿意拿土地來抵債,但秀山春華鋼材經營部經營者李恒全未同意;除此外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0年7月21日,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鴻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納入限制消費措施名單。至此,本案申請執行人尚有374356元執行標的未執行到位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時,可隨時持原生效裁判文書和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譚兵
審判員曾強
審判員林凌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庹智紅
判決日期
2020-09-10